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请问这句话错在哪里

如题所述

个人认为,这句话如果错了,那么只能从这个方面来看.从宪法典条文上看,我国宪法只规定全国人大是宪法的修改机关而没有规定全国人大是宪法的制定机关.
但从宪政理论和宪政实践上来看,全国人大也享有制宪权(本不想过多论述了,但是看到“gongguanzuoye”的回答还是多说明些吧).
具体依据是,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宪权是国家权力存在的最高体现,自然由全国人大行使;全国人大行使组织国家权力行使的职权,国家具体权力的组织以制宪权为基础;从宪政实践看,再我国,制宪权与修宪权行使主体是相统一的,第一步宪法的制定与几次修改都由全国人大通过.这就说明,尽管在我国宪法条文中没有具体的制宪机关,但从宪政原理与宪政实践中,我们可以认定,全国人大是我国的制宪机关.
再说几句,有人说我国宪法只有一部,这是错误的.新中国历史上共有四部宪法,分别是1954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但是1982年之后的宪法就没有再重新制定过了,以后都是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出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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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8-2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宪法只有修改权而没有制定权。
所以应该是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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