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之前在外地租房 欠了信用卡大概9000 之后逾期3个月 然后9月的时候接到银行催收电话 被告知加上滞纳金已经欠款1W2000多 当次还了1400元银行就说风险已经帮我降低 这个月都不用处理了 然后过了3天 银行又给我打催收电话 我又还了1000元 9月底时 银行又打电话要求还款 当时没有能力还 工资全还完了 就没有处理 然后10月时又还了1200 现在还欠银行8000元左右 因为10月份的时候是有和银行协商分期的 但是银行没有接受处理 请问 我这样会构成信用卡的犯罪吗?(我已经和银行协商过了 我说了每个月还1000+ 银行没有接受我的协商 但是我现在没有能力还全款 银行打电话威胁说要报警什么的)
每个银行的限额是不一样的,大部分银行以数额10000以上逾期3个月为界定标准。一般来说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都属于恶意透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扩展资料:
信用卡不还被认为非法占有的六种情形
1、即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至于什么是“有效催收”,《决定》提到,催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即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每个银行的限额是不一样的,大部分银行以数额10000以上逾期3个月为界定标准。一般来说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都属于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特征
(1)超出了透支限额,是否超过透支限额以信用卡帐户余额轧差数是否超过限额为准;
(2)在规定期限内未偿还透支款本息而又继续透支的;
(3)超限额或超期透支前没有取得 发卡行授权的许可,包括逃避授权、伪造授权和骗取授权等情形;
(4)透支人主观上有 非法占用发行卡资金的故意。
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
第一,在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所欠款项。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而导致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第二,因为“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犯罪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这次司法解释中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列举了六种情形,比如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这些情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现。
第三,这次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第四,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因为银行还蛮过分的 我跟他们协商挺久了 一直都没同意 我就是想每个月固定抽工资去还 然后他一直说没同意 然后我就没接银行电话了 然后他打我朋友电话说要起诉我 怎么办呢?我现在肯定是不够钱一次还款的
追答多少钱?你就和他说我一次性还不了,你帮我做分期,我按利息还本金+息。他要是不愿意,你让他帮你把卡先停,就是只能还钱不能用。 之前说的1W块钱甚至2 3W真的不可能起诉...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