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鱼、毒鱼、炸鱼是违法行为,请问对这样的行为如何处罚?

如题所述

《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

案例:中厂镇严厉打击毒鱼、电鱼、炸鱼等违法行为

为切实保护好红石河流域渔业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建设名副其实的“美丽红石河、幸福中厂镇”,近日中厂镇就辖区内出现的毒鱼、电鱼等违法行为联合派出所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由镇长担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派出所、各村主任、河道保洁员为成员,按照“河长制”工作要求,细化任务,夯实责任人,构建了长效监管机制,确保整治行动组织有保障。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召开党员群众会议、张贴横幅、发放宣传单、干部入户等多种形式,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让群众切实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违法捕捞的危害性,引导广大群众加入到保护生态环境队伍中来。

加大巡查监管力度。各级“河长”、“警长”、河道保洁员按照分工要求,加大对重点河段、重要时间段的巡查监管力度,一旦发现有可疑人员或违法行为及时向派出所或村委会汇报,全力遏制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行为的发生。

加大惩处整治力度。加大对群众举报的问题线索的查处力度,对一经发现有电鱼、毒鱼、炸鱼行为的人员将从严处置,对专项行动期间收缴的各类违法违规捕鱼工具进行集中销毁,形成对非法捕捞行为的高压态势和有效震慑。

参考资料:白河县人民政府-中厂镇严厉打击毒鱼、电鱼、炸鱼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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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6
答:电、炸、毒鱼是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行为。《渔业法》第叁十条、《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叁十四条明文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对于违法电鱼的行为,《渔业法》第叁十八条、《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叁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广东省禁止电、炸、毒鱼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除依据国家有关渔业法律法规规章给予处罚外,并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标准责令赔偿渔业资源损失。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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