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几个人在工地上分包了一项工程,没有签订合同,干活的时候由于忙不过来,其中一个人(甲)又喊了一个人来干活,(甲)又带了一个人(乙)过来,乙在干活的过程中受伤,受伤后,发包方暂时给垫付了1000块医药费,后来转院,我从发包方手中拿了2000元,给乙交的住院费,并给发包方打了个收条,乙在看病期间,发包方给我签了个分包合同,合同中注明了工地上发生任何事故,发包方不负责任,在签合同日期的时候,发包方签的是出事故之前的日期,而我签的是出事故后的日期。现在乙已经出院,乙的家属就赔偿问题想起诉发包方,想让我给写一个我们在一起给发包方干活的证明,但是发包方没有给我结清工钱,
我是问题是在这次事故中我承担什么责任,合同中的签订日期不一致对赔偿有没有影响,还有就是我怕给乙出了证明,要不回来剩下的工钱,我该怎么办?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