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国标国家强制标准?

如题所述

电梯国标
电梯国标是指中国国内电梯安全执行的国家标准,该标准于1998年2月1日实施。有专家质疑,国内电梯重载标准不一,如广州地铁扶梯的重载标准就是北京地铁公布标准的两倍。并且,国内多家电梯企业对重载扶梯的“国标”同样存疑,而国内重载电梯的国标已经落后欧洲标准十余年。
《中国电梯》在2009年8月的《EN115-1:2008与GB16899-1997两个标准的主要差异》(简称《差异》)一文中指出,欧洲标准1995年发布以来,进行了多次变更,最终在2008年7月正式颁布了EN115-1:2008(简称新欧标)。《差异》指出,新欧标中新增了工作制动器和附加制动器制动减速度的要求,对乘客安全起到保障作用。GB16899-1997 本标准等效采用欧洲标准EN115:1995《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在技术内容上与之等同。
中文名
电梯国标
实施
1998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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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12-12
电梯国标是指中国国内电梯安全执行的国家标准,该标准于1998年2月1日实施。有专家质疑,国内电梯重载标准不一,如广州地铁扶梯的重载标准就是北京地铁公布标准的两倍。并且,国内多家电梯企业对重载扶梯的“国标”同样存疑,而国内重载电梯的国标已经落后欧洲标准十余年。 《中国电梯》在2009年8月的《EN115-1:2008与GB16899-1997两个标准的主要差异》(简称《差异》)一文中指出,欧洲标准1995年发布以来,进行了多次变更,最终在2008年7月正式颁布了EN115-1:2008(简称新欧标)。《差异》指出,新欧标中新增了工作制动器和附加制动器制动减速度的要求,对乘客安全起到保障作用。GB16899-1997 本标准等效采用欧洲标准EN115:1995《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在技术内容上与之等同

国标变更情况
GB16899-1997

本标准对EN115:1995作了以下变更:

1.EN115:1995“引用标准”中的标准,凡被中国采用为国家标准的,本标准则引用国家标准代号及名称;对未被我国采用的标准,例EN294:1992,则将其相关内容写入附录E中。并删去了不被引用的标准草案,例prEN1037。

2.将EN11:1995中5.1.5.8b)的技术要求“至少为1.2m”改为“建议增加至1.2m”;

3.删去EN115:1995中13.1的a)、b)、c)、d)等内容。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是标准的附录;附录D、附录E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1998年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电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自动扶梯厂、中国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上海电梯厂、中国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中国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上海交通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佑俭、孙钱华、杨锡芝、孙杰、洪致育、朱昌明。
第2个回答  2021-12-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梯的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内电梯的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本规则不适用于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

第三条 本规则是对电梯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工作的基本要求,相关单位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实际情况,可以制定高于本规则的工作要求,以保证所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电梯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

使用单位应当购置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保证电梯安全运行所必需的投入,严禁购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以及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和实际使用状况,组织进行维保。

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维保单位)进行维保,并且与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约定维保的期限、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维保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维保的内容和要求;

(二) 维保的时间频次与期限;

(三) 维保单位和使用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六条 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电梯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至少有一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相关人员的职责;

(二) 安全操作规程;

(三) 日常检查制度;

(四) 维保制度;

(五) 定期报检制度;

(六) 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

(七) 作业人员与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八) 意外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与应急救援演习制度;

(九) 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电梯产权所有者(指个人拥有)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2份);

(三) 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四) 使用单位与维保单位签订的维保合同(原件);

(五)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电梯司机{适用于按照第九条第(五)款要求配备的电梯司机}等与电梯相关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原件或者复印件);

(六) 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维保单位变更时,使用单位应当持维保合同,在新合同生效后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且更换电梯内维保单位相关标识。

电梯报废,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电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过1次定期检验日期时,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前,应当办理启用手续。

第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 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二) 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三) 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乘客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

(四)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和维保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

(五) 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由持证的电梯司机操作;

(六) 制定出现突发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文艺演出场馆、展览馆、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练,其他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条件和所使用电梯的特点,适时进行救援演练;

(七) 电梯发生困人时,及时采取措施,安抚乘客,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八) 在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九) 电梯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且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十) 监督并且配合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

(十一) 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教育和培训;

(十二)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采用新的安全与节能技术,对在用电梯进行必要的改造或者更新,提高在用电梯的安全与节能水平。

第十条 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记录电梯日常使用状况;

(二) 制定和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

(三) 检查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确保齐全清晰;

(四) 妥善保管电梯钥匙及其安全提示牌;

(五) 发现电梯运行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六) 接到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七) 实施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的监督,对维保单位的维保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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