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用于装饰公司办公楼的建筑材料为啥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回答详细一些)

如题所述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因此,外购用于装饰公司办公楼的建筑材料,其建筑材料属于用于非增值税项目,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扩展资料: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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