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包括:序言 (主要是写中国历史以及国家在思想、政治等方面的立场)。
第一章:总纲。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国家机构。
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进行了修正、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经投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八二宪法》:
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颁布。 并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一共有四章,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这部宪法有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五个部分。集中体现了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是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总章程。
发展历程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颁布了中国第一部宪法。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作了修改。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新的宪法。新宪法反映了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新的发展时期的特点和任务。
1982年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充分注意总结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丰富经验,也参考了国际的经验,既考虑到当前的现实,又考虑到发展的前景。这是一部有中国特色的、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长期稳定的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