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阴把社保提取出来,要哪些条件吗?(不是转移)

如题所述

  其实也没多少钱啊....你何必提前拿呢...

  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中若干业务的经办规程(锡社保[2008]14号)

  为完善我市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操作规程,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政府第36号令)和市政府《关于贯彻<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意见》(锡政发[2008]10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业务操作规程。

  一、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一转入对象

  1、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5年)以上,且与我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灵活就业,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2、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符合我市人才引进规定,经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调动,或户籍已迁入我市并实际居住,与我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灵活就业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二申请转入时需携带的证件资料

  1、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

  2、在本统筹区参保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和《社会保障卡》。

  三办理流程

  1、转入申请手续。个人填写《无锡市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接收单位(含中介代理机构)同意盖章,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确认符合转入条件,签注意见并加盖印章,提供养老基金转入银行帐号。由本人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到转出地办理转移手续。

  2、审核转入基金。省内转入人员凭加盖“基金转移财务专用章”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省外(含省内苏州工业园区、省农村信用社、省农垦、省监狱)转入人员凭《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先由社保中心财务部门办理基金到帐录入手续,再由业务经办部门审核转入基金数额。

  3、审核转入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信息和个人账户储存额。

  (1)企业转入企业

  根据《无锡市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审核录入转出地转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储存额、单位划转部分储存额;确认并录入个人账户建账起始年月和1992年1月至转出年月的历年缴费工资和缴费月数。

  ①推算建账前个人账户推算储存额。转入人员有视同缴费年限、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从事特殊工种年限的,由接收单位携带个人档案,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市社保中心根据确认的视同和实际缴费年限,推算建账前个人账户储存额。

  ②被征地人员大市内转入,录入缴费基数和月数,然后根据“被征地人员缴费年限审核表”办理异地征地接续手续,推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并打印《个人账户储存额清单》给转入人员。

  ③个人账户储存额从办理转入手续的当月起记息。

  ⑵企业转入机关事业

  按上述企业转企业办法审核转入前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和转入基金,转入的个人账户封存。录入转入前缴费基数、缴费月数等,《手册》交由职工本人保管。

  ⑶机关事业转入企业

  ①从转入企业起建立个人账户。

  ②录入缴费基数、缴费月数。

  ③转入单位持个人档案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转入前缴费年限,社保中心根据审核的视同和实际缴费年限,推算建账前个人账户储存额。

  ④机关工作人员(含参照、依照公务员)调入企业或军队军官、文职干部转入企业实行个人账户补贴的人员,其个人账户补贴按转入人员类别(机关或军队人员)单独记载,同企业职工个人账户储存额利率不间断计息。

  ⑷机关事业转入机关事业

  录入缴费基数、缴费月数等转入信息,《手册》交由职工本人保管。

  4、社保中心经办部门确认转入养老保险关系、办毕转入手续后,在《手册》上记载接续时间,加盖“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章”,留存一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另一份交本人粘贴在手册上。

  二、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一转移对象

  在停止缴费状态且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市本级各类参加养老保险人员。

  二需携带的证件资料

  1、接收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关系接收函(如需转移基金的应注明接收地社保机构名称、账号、开户银行)。

  2、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区的《手册》和《社会保障卡》。

  3、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三业务办理

  1、转移人员转移前存在欠费或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的,应先到社保中心办理补缴欠费手续,确认缴费记录和手续是否齐全。

  2、各类人员转移手续办理

  ⑴企业单位职工,打印《无锡市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以下简称“转移表”)一式四份并交个人签字确认。跨统筹区(江阴、宜兴与市区间转移不转基金)的应转移基金为:1998年1月1日之前个人缴费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

  ⑵事业单位人员,打印《无锡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省内只转关系,不转基金;省外转移基金为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

  ⑶机关人员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转移时打印《无锡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证明》一式三份并交个人签字确认,不转移基金。

  ⑷特殊人员转移

  ①事业转制为企业或由事业调入企业的人员,其在事业单位缴费部分,按事业单位人员转移办法办理基金转移,其中个人缴费部分已退还本人的不转移基金;企业缴费部分按企业办法办理基金转移。

  ②原郊区人员转移

  原郊区农村养老统筹纳入市本级养老保险范围的参保人员,应转移建立个人账户(一般为2003年7月)后的全部储存额以及建立个人账户前1996年1月至1997年12月期间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和1998年1月至2003年6月期间按个人缴费基数的11%计算的累计本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同期居民存款利率计算。

  ⑸征地安置人员转移

  ①按锡政发[2002]343号、[2004]103号文件实施社会保障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应转移其征地后实际建立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本息和按规定推算建立个人账户后的金额;转移征地前折算年限金额按下列办法计算:

  1996年1月至1997年12月、1998年1月至2006年6月、2006年7月至征地当月,转移基金分别为对应年度所适用的省市职工平均工资乘以个人缴费比例、11%、 8%;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从征地起往前推算记载的折算年限起始时间早于1996年1月的,从1996年1月计算转移金额,晚于1996年1月的,按实际推算记载的起始年限转移金额。大市范围内只转关系不转基金。

  ②转移时缴费基数按下列办法记载。

  1992年1月后有实际缴费记录的按实记载;无实际缴费记录的按对应年度适用的省市职工平均工资记载。

  四基金财务处理

  企业人员(不含苏州工业园区、省农村信用社、省农垦、省监狱)省内基金转移的,由社保中心财务部门在《转移表》上加盖“基金转移财务专用章”,每季末按省规定统一结算应转出基金。其他人员基金转移按转入地基金账户办理基金财务结算。

  五医疗保险关系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衔接

  先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在《手册》上加盖“已办理转移”章,然后本人凭《转移表》到医疗保险窗口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

  三、补缴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应当提供的相关材料

  1、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补缴情形,属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已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农村合同制工人除外)。

  (1)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补缴,凭历年发放工资原始记录,用工手续等资料。其中补缴2007年底前的,应提供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和录用手续;补缴2008年1年1月后的,凭用工备案和劳动合同。

  (2)行政或司法确认补缴,凭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处理决定、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调解和裁决文书以及人民法院的调解和判决文书和相应的历年发放工资原始记录。

  2、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后,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但未缴纳养老保险的时间(参军服役期间和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视同缴费年限除外)的补缴,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书。

  二补缴溯及最早时间

  1、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追溯时间按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劳动争议处理中社会保险追诉有关事宜的会议纪要》(锡劳社会纪[2004]2号)执行。

  2、医疗保险费补缴。市区最早从2002年1月1日起补缴,其中锡山区和惠山区医疗保险的补缴最早起始时间分别为 2004年1月1日和2002年10月1日;失业保险随养老保险一并补缴。工伤保险不受理个人补缴,生育保险不受理补缴。

  三补缴基数、比例、利息

  1、补缴基数。按照本人实际工资性收入确定。本人实际工资收入低于社会保险缴费基准数60%或高于300%的,按基准数60%或300%确定补缴基数。2007年8月底前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按补缴所属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准数确定补缴基数。

  2、补缴比例为历年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见附件一)。

  3、补缴养老保险利息

  1995年底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补缴利息;1996年1月后至上一业务年度末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利率补缴利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从补缴所属年度起按规定利率计息。

  4、医疗保险只补缴单位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不补缴,补缴后计算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记入个人医疗账户,不报销补缴期间的医疗保险费。

  四补缴受理

  单位或个人填写“补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并携带相关资料,经社保中心申报部门初审,符合补缴条件的,留存“补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和相关补缴材料,打印“补缴社会保险费确认表”(以下简称补缴确认表)一式二份,社保中心财务部门凭“补缴确认表”收费并盖章(一份留存财务,一份由申报部门留存),申报部门凭“补缴确认表”在《手册》上记载缴费基数。

  五滞纳金收取

  按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六单位职工整体补缴和社会保险稽核补缴按原规定执行。

  四、参保人员延长缴费

  一延长缴费对象

  本省户籍的下列人员可以延长缴费。

  1、2006年7月1日后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中按规定50周岁退休的女性参保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

  2、1998年6月底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至2008年6月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

  二延长缴费办理

  1、从到龄的次月起社保系统暂停缴费;需延长缴费人员,应在到龄当月提出申请。从申请次月起延长缴费。

  2、延长缴费人员填写“延长缴费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件二),社保中心灵活就业窗口受理初审,综合业务窗口复核并办理延长缴费信息设置,灵活就业参保窗口办理具体延长缴费手续。延长缴费申请表一份由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窗口留存,一份由本人留存。

  3、延长缴费人员可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参保办法、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灵活就业人员规定办理。

  三退休手续办理

  1、延长缴费人员缴费满规定年限后,应及时向户口所在地或暂住地劳动保障所提出退休申请,到市社保中心灵活就业窗口办理停止缴费。劳动保障所经办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到社保中心退休待遇核定窗口办理退休待遇核定手续,以申请当月为退休时间。在本统筹区无暂住证的外地户籍人员,由本人到市社保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2、本省外市人员1992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并参保或已进行缴费年限审核的(1992年后存在视同缴费年限),由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养老保险手册、缴费年限审核表等到社保中心退休待遇核定窗口办理退休待遇核定手续,以申请当月为退休时间。

  3、延长缴费人员在延长缴费期间被征地,征地审核后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最低年限的,且批准征地时间早于征地缴费年限审核时间的,从最后缴费月的当月为退休时间。

  五、一人有两份以上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代码)的合并操作

  一手续办理

  由本人或申报单位,退休人员由本人或申办退休的单位(已移交社区的由社区所在地劳动保障所)填写“养老保险关系合并、终止、保留申请表”(以下简称“养老关系合并申请表”,表式另拟),社保中心受理部门审核确认,打印《养老保险关系合并、终止、保留确认表》(以下简称“养老关系合并表”,表式另拟)并盖章,办理合并、保留、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手续,收回被合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社会保障卡》、《手册》、《退休证》、《养老保险待遇审核(确认)表》,在被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手册》或《退休证》上加盖“养老保险关系合并”章。

  一人有两份以上养老保险关系是指:同为参保状态;兼有参保和退休状态;同为退休状态。具体操作如下:

  1、同为参保状态

  ⑴由社保中心最后申报月的申报部门受理,审核确认养老保险关系情况,并在“养老关系合并申请表”上盖章。

  ⑵综合业务窗口办理合并和退费操作。选择合并的,打印“养老关系合并表”并交由本人签字;选择终止的,申请人持“养老关系合并表”到社保中心申报部门办理停止缴费手续。合并或终止关系后按规定需退费的,按社保中心内部审批规定审核后,本人持“养老关系合并表”到财务部门办理退费手续。

  2、兼有参保和退休状态

  ⑴由社保中心最后申报月的申报部门受理,审核确认养老保险关系情况,在“养老关系合并申请表”上盖章并交由退管窗口,退管窗口确认养老待遇享受情况并盖章。

  ⑵综合业务窗口办理合并和退费操作。本人选择保留在职的,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合并计入操作,打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选择保留退休的,办理退回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操作;保留在职或退休后按规定需退费的,按上述“同为参保状态”的规程办理退费手续。

  3、同为退休状态

  ⑴由社保中心退管窗口受理,并在“养老关系合并申请表”上盖章。打印“养老关系合并表”,本人选择停发的份额并签字确认。

  ⑵综合业务窗口按上述“同为参保状态”的规程办理退回个人账户余额手续。

  4、“养老关系合并表”一式二份(需退费的一式三份),一份由综合业务窗口留存,一份由本人粘贴在留存的《手册》上,有退费的财务部门留存一份;“养老关系合并申请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受理部门留存,一份由综合业务窗口留存(两份同为退休的由退管窗口留存)。

  5、被合并养老关系有视同缴费年限或征地折算年限的,其视同缴费年限或征地折算年限并入到保留的养老保险关系中,重新推算个人账户储存额。

  二个人代码重复取舍规则

  1、兼有缴费状态和停止缴费状态的,保留缴费状态的个人代码。

  2、同属缴费状态的,保留参加医疗保险的个人代码。

  3、均参加医疗保险,则保留最近一次缴费的个人代码。

  4、兼有企业和机关事业的,保留实际工作单位缴费的个人代码。

  三一人两个以上个人社保代码的合并操作

  1、一人两个以上个人社保代码的合并由社保中心综合业务窗口受理。

  2、一人两个代码中同一年月无重复缴费的,确定保留号码,在社保操作系统“人员合并”模块中直接进行合并操作。系统保留合并前情况备查;同年月有重复缴费的,打印“社会保险关系合并表”一式二份并由本人签字确认,系统留存合并操作前的缴费情况备查。除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外的其他险种重复缴费基数不叠加。

  3、申请人持“社会保险关系合并申请表”和〈社会保障卡〉到社保中心医疗保险窗口办理叠加医疗保险账户手续,医疗保险窗口收回被合并的〈社会保障卡〉。

  4、信息中心〈社会保障卡〉卡窗口凭“合并申请表”,根据保留的社保代码重写《社会保障卡》,对被并个人代码作废除操作。

  四需携带或提供的资料

  《居民身份证原件》、《手册》、《社会保障卡》,已退休的,还应携带《退休证》和《养老保险待遇(确认)审核表》。

  六、破关撤改单位内退、协保、续保人员(以下简称“分流人员”)缴费办法

  一社会保险费基数

  本规程下发后破关撤改单位分流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执行按我市“十一五”规划和近几年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并结合我市实际测算的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养老保险28%,医疗保险11.2%,失业保险3%。各类人员缴费标准见附件三。

  二缴费方式和缴费主体

  1、缴费主体按业务年度向社保中心申报缴费。上半年办理破关撤改分流手续的,缴至当年度6月底,下半年办理的,缴至次年的6月底;以后每年7月份缴纳下一年度社保费。

  2、缴费主体为破关撤改单位的上级管理单位或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具体操作为:社保中心按缴费标准计算打印“缴费结算表”给破关撤改单位,破关撤改单位根据“缴费结算表”中应缴社保费总额,缴至上级管理单位或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由上级管理单位或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向社保中心申报缴费。

  三经费落实

  对实施破关撤改的市属国有(集体)企业,其上级管理单位必须建立专门账户,落实应缴社会保险费用,实行专款专用,在市国有资产部门出具资金到位手续的前提下,方可办理内退、协保、续保人员社保分流操作。区属集体以上企业,必须在区财政部门或上级管理单位实行担保的前提下,才可按上述办法处理。

  七、缴费基数叠加操作

  一适用范围

  社会保险费已一次性缴至退休年龄的破关撤改单位中的内退、协保和续保人员(以下简称“分流人员”),重新就业后,缴费工资合并计算

  二业务操作

  1、人员管理和申报

  重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凭劳动(务)关系材料,到社保中心办理“分流人员”增减变动和申报缴费。

  2、基数叠加和封顶保底办法

  ⑴分流人员缴费工资与现工作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叠加后按正常参保人员封顶办法处理。

  ⑵超过封顶部分的个人缴费额,由现用工单位填写“社会保险费退收申请表”,经社保中心申报部门审核盖章后退回本人。具体退费操作参照“两份以上养老保险关系退费办法”办理。

  3、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基数叠加的处理

  ⑴养老保险基数叠加,个人账户储存额累加,并按实际到帐时间分别记息。

  ⑵个人医疗账户按叠加的缴费基数计算个人医疗账户资金。

  ⑶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不叠加。“分流人员”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⑷工伤和生育保险基数不叠加,分流人员工伤和生育待遇,按个人发生工伤、生育所在单位的缴费基数作为待遇计算依据。

  2008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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