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如题所述

为了确保宪法的权威和尊严,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都认同需要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然而,这一宪法基本制度的建立在我国尚未完成,其复杂性在于多方面因素。以下从四个方面分析主要障碍:
一、违宪审查主体不明确,机构尚未设立
宪法监督的具体体现——违宪审查机构,在我国尚未建立。虽然1954年宪法起就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规定,但具体的违宪审查机构缺失。现行宪法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被认为应负责违宪审查,但相关规定笼统,未明确具体机构。因此,实践中无法操作,形成了“谁都可以管理,但实际上谁都不管”的尴尬局面。
二、宪法缺乏可适用性,违宪审查失去基础
违宪审查建立的前提是宪法的最高性和可适用性。在我国,宪法的作用被局限在为立法提供依据,而不具有可适用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能直接引用宪法,也不能以宪法为依据提起宪法诉讼,导致在实践中无法发现和纠正违宪行为。
三、法律适用与宪法及法律解释分离,违宪审查权成空谈
违宪审查起源于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在我国,法院理论上具备法律解释和违宪审查的职能,但实际上并未赋予这些权力。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而它并不直接适用法律,因此难以发现和解释宪法争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权实际上是立法权,而非真正的法律解释。
四、缺乏宪法监督的启动机制,违宪审查难以启动
宪法争议的处理需遵循一般法律争议的规则,包括程序规则。在我国,宪法争议的处理缺乏明确的启动机制。没有规定谁可以提起违宪审查、应遵循何种程序和方式、应向哪个机构提起。因此,即使存在违宪案件或宪法争议,也因缺乏启动程序而无法进入违宪审查阶段。
总结而言,我国的宪法监督尚停留在宪法规定层面,违宪审查制度化尚需时日。建立和完善违宪审查制度,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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