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2017修订)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5
第一条 为了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改善企业经营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或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以及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企业经营者,是指依法行使企业经营管理职权并承担经营管理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经理,以及非法人企业的厂长、经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出资人,拥有企业经营权的承租人、承包人等。第三条 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平等、全面和共同参与的原则。
  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加大普法宣传力度,预防和制止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第五条 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依法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第六条 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依法纳税,承担社会责任,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害职工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支持和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第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加强劳动保护,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各方应当对劳动争议的预防、集体劳动争议和劳动关系突发事件的处理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促进职工与企业、企业经营者之间的和谐与合作。第九条 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守法经营,采取下列方式为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维护权益提供服务和帮助:
  (一)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建议和要求,提出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意见、建议;
  (二)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处理机制;
  (三)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作为企业代表参加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协助企业参与劳动争议的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四)根据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申请,了解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情况,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协助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申请听证、行政复议,提起仲裁或者诉讼;
  (五)接受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委托,调解民商事纠纷;
  (六)协助企业运用反倾销、反补贴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等法律手段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七)开展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普法宣传;
  (八)依法接受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委托,协调、配合做好其他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工作。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授权设立的省民营企业投诉受理机构负责受理民营企业投诉,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各地可以相应建立民营企业的投诉机制。
  鼓励依法建立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快速维权机构、专业维权机构、调解机构等,及时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第十一条 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行业协会、商会、维权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公布联系方式,接受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委托,协助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维护合法权益,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反映企业和企业经营者诉求,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答复。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投诉、举报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照全省统一的运行规则、数据规范,通过投诉举报平台,受理对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实行统一受理、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督办、统一考核。
  行政机关对于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在六十日内核实、处理,并书面答复投诉人、举报人。
  行政机关应当对投诉、举报内容以及投诉人、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投诉人、举报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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