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落实,旧的生育政策就废除吗

新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落实,旧的生育政策就废除吗

二胎之前违反计划生育的,按计划生育要求处理。被罚的社会抚养金也不会取消。
也就是说,二胎政策是生效之日之后才算的,本来就没有往前追认补偿的道理。
民法典取消实行计划生育的相关条文,这是否意味着计划生育已经告别历史舞台,以后可以随便生育了呢?我们要对以下两个问题作出判断。

1.生育权是否应进行限制?
答案是肯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但法律没有赋予公民任何一项绝对的权利,权利主体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才能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20世纪80年代,我国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匮乏,若不实行计划生育,物质生产赶不上人口生产的速度,会造成资源过度消耗,从而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40余年来,改革开放的迅猛发展对进一步完善人口结构、产业结构提出了更高要求,放开二孩政策有效缓解了人口老龄化带来的不利影响。但要平衡好人口质量和人口数量的关系,让社会公共服务设施与人口状况相适应,仍需要有科学合理的限制生育权政策。一方面,国家立法机关应全面了解公民的生育利益需求,完善生育权的法律体系和救济途径;另一方面,公民在行使生育权的过程中,要协调好生育权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履行好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不断提高人口质量和人口素质,以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

2.民法典取消计划生育条文是否等同于任意生育?
答案是否定的。民法典取消计划生育条文,主要是因为关于计划生育的内容已在《宪法》中作了明确规定。《宪法》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第49条第2款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第89条、第107条分别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可见,从基本国策到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再到国家机构的职权规定都可以表明:虽然生育权是民事权利,但计划生育的相关规定属于行政法领域,不属于民法典调整范围。
【拓展资料】
同时,2015年最新修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与第18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在同一法律中出现并不冲突。计划生育不等于一孩制,究竟是二孩制、三孩制还是任意放开政策,不会以民法典取消计划生育条文的形式默示改变。 在我国宪法框架内,计划生育作为限制生育权的制度如何转型,即由经济主义生育政策向经济与社会兼顾主义生育政策转型,应由全国人大召开会议作出决定,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及时修改地方性法规或者作出规定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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