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组织机构设置

工会组织机构设置

工会组织机构具体如下:
基层工会组织的主要形式: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工会委员会;会员不足25人的,可单独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小组,选举工会主席或工会小组长一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职工人数较少的用人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可由职工直接申请加入所在地的村社区工会。
工会委员分工:组织委员、生产委员、财务委员、宣传委员、民主管理委员、劳动保护委员、女职工委员、生活委员等,1人可兼数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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