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有权规定学生发型吗?

如题所述

首先,先明确一个问题,题主所讲的合理指的是是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还是单纯的超出必要限度不当限制学生权利。对于发型限制本身,首先,我们都知道对于公民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学生作为未成年人其权利是受到一定限制的,但原始的限制只有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派生的限制则是国家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而制定的法律法规规定,教育法授权学校对学生行使一定的管理职能,但也不是没有限制,一是管理的事项需要有法律法规规定,二是管理的过程必须符合正当程序;其次,我们知道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并不是法无规定即禁止,通说认为学校和学生成立(修正的)特别权力关系,学校对其职权范围和设立目的范围内的一些问题可以自主设立规则进行管理,但对涉及学生基本权利的事项则必须符合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例如录取、入学、毕业、劝退、开除等事项,而对于服装、发型等事项,中学对于未成的学生是可以制定相关规定的。根据以上所述,假设学校在制定相关校规校纪时履行了起草、审核、表决及向教委备案等正当程序后才开始实施,则不具有明显违法的事由,至少表面上是合法的。但合法性与合理性并非互斥的概念,即使形式合法但实质严重不合理时同样构成违法,设想一种极端情形,学校以对服装的自主管理权为由要求全体男生必须穿裙子或冬季校服为短袖T恤并要求必须单穿,即因为严重不合理而违法。题主所举实例中,学校要求学生全部蓄短发,目的地是为了让学生保持干净清爽的形象、将心思放在学习上及方便管理,符合目的正当,但手段能否实现目标及是否手段适当(最小侵害)则存在疑问,至少在我看来,该情形中的消除个性来方便管理已经构成实现目标利益小于侵害的利益,即因小失大,背离了法律赋予学校管理权的初衷,学校的权力应限于限制染过于奇特的发色或过于夸张的发型。

对于强制理发行为而言,学校既无强制执行权又无理发的法定职能,属于无职权无依据的重大明显违法,为自始无效的行为,应当及时停止侵害,对于已经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学校组织强制理发消费却不开发票违反了税法、刑法相关规定,如果数额较大则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和偷税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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