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C
教材P98页
《建筑法》第24条:规定“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因此A选项不符合题干要求。《建筑法》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因此B选项不符合题干要求。《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因此C选项符合题干要求,是正确选项。《建筑法》第29条还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因此D选项不符合题干要求。考点:考查工程发包、承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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