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组织的我国现行的教育行政组织机构

如题所述

我国现行的教育行政组织机构,在纵向上分为: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州、盟、省辖市)、县(县级市、旗)、乡五级教育行政组织机构。横向上,每一级教育行政机构又有不同的设置,并具有不同的职能。我国的中央教育行政组织机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省以下教育行政组织机构统称为地方教育行政机构,地方教育行政组织机构的名称,各地不尽相同。
一、 中央教育行政组织的机构设置与职责 199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更名为教育部后,内设18个机构。同时,还代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 教育部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并拟定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草案。
2、研究并提出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和全国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3、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
4、研究提出中等和初等教育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基本文件。
5、统筹管理各类高等教育,规划学位工作,起草有关学位工作的法规,负责实施国家的学位制度。
6、统筹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7、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制定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并指导实施。 9、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的研究与发展。
10、统筹管理并协调、指导教育系统的外事工作、拟定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协调同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
11、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12、拟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
14、负责协调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各委员单位及其他部门、机构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开展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15、承办国家教育科技领导小组交办事项。
16、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我国现行的地方教育行政组织机构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教育厅、局)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能 各地政府可根据地区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教育厅(局),并批准下属州、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设教育局(文教局)。 省级教育行政机构统筹管理全省的教育工作,其主要职责一般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省教育工作的政策、法规和重要规章制度。
2、编制有关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研究确定本省教育事业的发展重点、规模、速度和步骤,指导、协调和监督教育规划、计划的实施。
3、宏观管理和指导全省各级各类教育。
4、审核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成立、合并和撤消;审批和管理社会力量办学。
5、会同计划部门编制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普通高中的计划和毕业生分配计划派遣工作。
6、承办全省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考试、录取工作,负责全省的自学考试及其它的学历考试;参与指导资格考试和录取工作。
7、指导和推动开展岗位培训,贯彻国家的岗位培训的工作方针、 政策和法规,汇总全省岗位培训工作和信息经验交流等服务工作。
8、统筹规划各级各类教师队伍的建设,主管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的评聘工作。
9、拟定教育系统劳动、人事管理的具体政策和规章制度,统筹规划指导各级教育行政干部队伍的培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副厅以下机关单位处、科级干部。管理直属单位的领导班子。协助省委组织部、省高校工委对高校领导班子进行考察考核。
10、拟定教育基建投资、事业经费、人员编制和统配物质设备的管理制度及定额原则;拟定筹措基建投资、教育经费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管理省切块给教育的基本建设投资及境外给我省的教育贷款和援款。
11、负责组织全省的教育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工作,指导和推动高等学校的科学研究工作。负责或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和教学的督导、评估。
12、执行教育外事工作的方针、政策与规定,归口管理教育对外交流工作和出国留学(交流进修)人员、智力引进及来华留学人员的工作。
13、规划、组织和指导全省电化教育工作和教育技术装备工作。
14、组织和开展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勤工俭学集资办学活动。
15、检查和监督市县地方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贯彻执行中央和 省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法规的情况。负责全省教育行政部门、下属事业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处理群众的来信来访。
16、规划和实施教育管理情报、统计、信息系统的开发和建设工作。办好教育厅机关刊物,负责指导教育方针、政策的宣传舆论监督工作。
17、归口管理省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有关教育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组织的工作。
18、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州、盟人民政府,省辖市以及直辖市区、县教育行政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 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州、盟人民政府,省辖市以及直辖市区、县教育委员会或教育局是代表当地政府管理教育事业的职能部门,其机构设置各地不尽相同,一般设有办公室、人事科、计财科、小教科、中教科、师范教育科、职业教育科、成人教育科等职能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一般有教研室、教育学院、电教馆、电大分校、教学仪器站等。 其主要职责包括:
1、领导所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各项决定。
2、根据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制定本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计划,领导本地区的各项教育改革。
3、根据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协助县、市、区进行教育部门的思想政治工作。
4、统筹管理辖区的幼儿园、中小学和师范院校的领导班子建设、师资配备和财政拨款。
5、对所辖地区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各项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6、制定本地区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的培训和建设规划,并组织对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培训和建设规划的实施工作。
7、承办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政府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三)县、县级市、旗教育委员会(教育局)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能 县、县级市、旗教育行政组织机构一般为教育局或教育委员会,在我国教育行政组织机构的系统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广大中小学最直接的管理机关,拥有比较完整的教育行政职能,其机构设置因各地地域大小、人口数量等情况有所不同。 其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落实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有关补充规定。
2、在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机关的领导下,制定本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统筹管理本地区的幼儿教育、九年制义务教育、高中教育、成人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指导乡教育行政组织机构制定教育事业发展计划。
3、统一指导本县各级各类学校的各项教育教学工作,组织各种教研活动,推进教育改革。
4、统筹管理本县各级各类学校的招生工作。
5、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做好所属部门的思想政治工作。
6、做好本县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的培训、管理工作。
7、做好教育经费的分配工作,并对下属教育行政机构和学校的财务进行监督。
8、组织并指导教学仪器和电教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
9、不断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各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教育督导制度
10、承办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乡(镇)教育委员会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能 自1985年以来,我国基础教育开始实施分级管理、分级办学的体制,基础教育的管理权限下放,全国大多数乡(镇)纷纷成立教育委员会作为基层教育行政组织,教育委员会下设教育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 乡(镇)教育委员会作为我国最基层的教育行政组织,代表乡(镇)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全乡(镇)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协助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并组织制定本乡(镇)的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3、在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统筹管理本乡(镇)的中小学和幼儿园的设置、招生、教学工作。重点抓好九年义务教育工作。
4、协助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本乡(镇)教育行政干部和教师的考核、任免和日常管理工作,努力改善广大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不断提高教师社会地位。
5、编制本乡(镇)的教育经费的收支计划。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管好用好有限的教育经费。 6、负责组织对本乡(镇)学校校舍的建设、维修,并保护学校的财产不受侵占。
7、加强对本乡(镇)各级各类学校各项工作的检查、督导。
8、做好本乡(镇)各项教育事业的统计工作。
9、积极向乡(镇)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反映群众对教育工作的意见,同时努力争取各村民委员会、乡镇企业和广大农民对教育的理解和支持。
10、承办乡(镇)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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