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为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基本权利为( )

如题所述

教师为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基本权利为教育教学权。

教育教学权的简介:

一、地位:

教师的最基本权利。

二、内涵:

作为教师,有权依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教育工作量等具体要求,结合自身教学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有权依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进度,不断完善教学内容,有权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和实验。

教师为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权利:

一、科学研究权:

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作为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撰写学术论文,著书立说,有权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参加依法成立的学术团体并在其中兼任工作。

二、管理学生权:

这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相适应的一项基本权利。作为教师,有权根据教育规律和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因材施教,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的学习,并在学生的升学,就业等方面给予指导,有权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劳动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

三、获取报酬待遇权:

这是教师的基本物质保障权利。教师的工资报酬,一般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课时报酬、奖金、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及其他各种津贴在内的工资性收入,福利待遇主要包括教师的医疗,住房,退休等方面的各项待遇和优惠、以及寒署假期的带薪休假.。

四、民主管理权:

这是教师参与教育管理的民主权利。是宪法中所规定的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的具体体现,有利于调动教师参政议政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发挥教师的主人翁作用,加强对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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