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3-01-12
一、对以下45部政府规章作出修改

  (一)西安市节约能源管理办法

  1.将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建设”修改为“住建”。

  2.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按照国家和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执行”修改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3.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4.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西安市禁止运送有毒化学物品车辆经108国道黑河流域段通行规定

  1.将第三条中的“GB6944-86”修改为“GB6944-2012”。

  2.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环保、水务”修改为“生态环境、水行政”,“卫生计生”修改为“卫生健康”。

  3.将第九条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4.将第十一条中的“环保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5.删去第十四条。

  6.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该条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三)西安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1.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发展和改革”修改为“发改”,“工业和信息化”修改为“工信”,“自然资源和规划”修改为“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修改为“住建、城管、交通、文化旅游”,“应急管理”修改为“应急”。

  2.将第八条第一款中的“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修改为“发改、工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交通运输、应急管理”修改为“资源规划、住建、城管、交通、应急”。

  3.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建设单位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设计方案和验收的相关材料报所在地区县、开发区公安机关或者市公安机关确定的其他公安机关备案”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删去第二款中的“其使用者应当于本办法施行后60日内向区县、开发区公安机关或者市公安机关确定的其他公安机关备案”。

  4.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中的“备案”修改为“报告”,删去“已备案的”。

  5.删去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6.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二条,该条中的“依法予以处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7.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在该条中增加“和省人民政府规章”。

  (四)西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1.将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款中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资源规划主管部门”。

  第六款中的“发展和改革”修改为“发改”,“消防、质监、工商”修改为“消防救援、市场监管”,删去“国土资源、市政、房管”“价格”。

  2.将第十条中的“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修改为“城管”。

  3.将第十二条中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建设”修改为“发改、住建”,“城市管理”修改为“城管”,删去“国土资源”“市政”。

  4.将第十三条中的“建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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