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报告精选19篇

如题所述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建设基本情况
省计委根据国家计委、水利部计投资〔〕1453号文件精神,以固投〔〕1356号文下达升钟水库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投资计划,以后逐年编报可研报告,上级逐年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年至2007年,共批复投资概算10450万元,其中:国债投资6700万元,地方配套资金投资3750万元。
干渠首段是升钟水库二期工程的一部分,属新建工程。该工程位于西充县,涉及鸣龙、双洛、双江3个乡镇的9个村28个社,全长。主要由明渠、暗渠、隧洞、渡槽及渠系小型建筑物等单项工程组成,其中:明渠10段长米、隧洞9座长米、暗渠道14段长米、渡槽2座长228米、泄水闸1道、节制闸1道、小件60处。该工程是市政府为了争取二期工程早日立项,用固投〔〕1356号下达的已成灌区的续建配套及节水改造资金10450万元启动了本项目,实施“干中争,争中干”策略。
该工程项目共分十个标段,于年5月采取公开招标确定了施工单位。经评标专家委员会评比,一标段由南部第一建筑公司中标,二、五标段由省水利电力工程局中标,三标段由重庆煤矿建设第五工程处中标,四标段由营山县水利电力工程公司中标,六标段由华蓥市水电建筑安装公司中标,七标段由市水利电力工程公司中标,八、十标段由阆中市一洲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中标,九标段由中国水电十局中标。10个标段中标总金额元,中标后双方及时签订施工合同并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由于群众阻扰等多种原因,三、九标段停工大半年后,经比选,三标段(马坪山隧洞)未完工程由营山县水利电力工程公司接续完成,九标段(帅大山隧洞)未完工程由阆中市一洲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接续完成。
该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没有履行招投标程序,由甲方直接确定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水利水电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承担设计工作;精良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监理工作。
该工程于年6月6日动工,2010年3月31日竣工,2010年4月1日交付使用。但截至审计日,该工程尚未进行竣工验收。目前,市升管局正在筹备该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计划在2014年1季度全面完成。
(二)业主变化及遗留问题处理情况
年至2007年期间,该项目业主为省升钟水库配套建设分局。作为业主,该局具体实施了项目前期准备及10个标段的招投标和设计、监理合同的签订,并组织了项目的具体实施。该项目因国债投资6750万元分10年逐步到位,市财政投入的地方配套资金900万元2008年管理局接手后才逐年拨入,由此工期延长。建设期间,施工单位向业主提出了材料价差、地质条件变化引起的超挖超填等索赔问题未得到解决。2007年12月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纪要要求升钟水库配套建设分局将本项目移交给省升钟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实行建管合一。2008年1月市升管局接管该项目后,针对扫尾资金缺口大和遗留问题处理难度大的困难,经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原业主未及时处理的遗留问题分别与施工单位进行谈判,达成了遗留问题处理协议,并向我局报送了《市升钟水库管理局关于干渠首段工程有关问题情况的报告》,提请认定遗留问题处理费用元(见附表2)。审计组在工程造价结算审计时,对此作了审计认定。
(三)建设资金到位情况
本项目收到建设资金元,其中:国债资金元,市财政配套资金拨款元,市财政拨二期前期工作经费2600000元,市地税局农税科拨二期前期工作经费元。2001年9月,按照市财政局的要求,市升管局将市财政拨入的二期前期工作经费2600000元,市地税局农税科拨入的二期前期工作经费元,合计元转入“二期前期工作经费专户”核算。同时还将升钟二期前期费占用本工程资金列支的费用元转入“二期专户”单独核算。由此本项目实际收到建设资金元,其中:国债资金元,市财政配套资金拨款元。
二、投资核实情况
(一)建安工程审计情况
2012年,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后报送我局进行工程造价审计。建安工程部分施工单位送审元,审计认定元(含遗留问题处理费用元),审计核减元。工程造价审计后,市升管局根据审计机关认定造价结果与施工单位办理了工程价款结算(各标段送审与审计结果如下表)。
(二)投资完成核实情况
截至2013年9月30日,市升管局竣工财务报表反映项目总投资元,经审计核实认定实际完成投资元,其中:建筑安装投资元,待摊投资元(其中:勘察设计费元,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测费元,土地迁移及拆迁补偿费元(该项目土地迁移及拆迁补偿工作由西充县升钟水库管理局具体实施,我局于2010年对其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南审企报〔2010〕23号审计报告),可行性研究费元,环评费用元,财务费用元,其他待摊投资支出元)。
三、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该项目建设和管理中存在较多问题。一是前期工作存在一定缺陷,设计、地勘不准,引起设计变更多;二是工期长,造成建材及人工费大幅涨价,监理费、设计费支出大大超出预算;三是投资控制差。该项目的施工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了招标,10个标段中标总额为元,而项目建筑安装投资元,实际投资元,分别超出合同价元,元,使得该项目的招标形同虚设,失去了招投标应有的严肃性。
四、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处罚意见
(一)多计工程款元已按审计结论纠正。
施工单位报送工程结算元,审计组对现场签证变更资料、施工图、竣工图等资料进行复核,并在工程现场进行了核对,审计认定结算元,施工单位虚报结算元。违反了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南府办发〔2007〕1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和xxx印发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投发〔2010〕173号)第八条的规定,审计认定后,市升管局已按此工程结算审计结果与项目施工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二)白条支付工程款少扣缴税金元予以收缴。
1.重庆煤矿建设第五工程处负责三标段工程,工程结算金额为元,至审计时凭白条领取工程款元,市升管局应扣缴未扣缴税金元。
2.省水利电力工程局负责二、五标段工程,工程结算金额为元,至审计时凭白条领取工程款元,市升管局应扣缴未扣缴税金元。
以上合计少扣交税金元,违反了《xxx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xxx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决定全额追收上缴财政。
(三)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未招标责令纠正。
该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没有履行招投标程序,直接确定由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水利水电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和精良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违反了《xxx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xxx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应给予处罚,但鉴于该项目时间跨度太长和责任主体已变更的实际情况,决定免于处罚,但市升管局应吸取教训,今后不得再有类似问题发生。
(四)监理费支付标准较高责令纠正。
该项目依据监理合同的约定按每人每年万元,共派监理人员6人参与,支付监理费元,违反了国家物价局、xxx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目前已废止)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xxx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市升管局认真总结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吸取经验教训,在今后的项目建设中切实加以改进。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建筑安装投资经我局对工程造价审计认定为元,财务审计认定为元,相差元,原因有三:其一、该项目于年、2001年和2002年由原业主省升钟水库配套建设分局分别与各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水泥、钢材由业主统一组织,统一供货,工程价款结算分别按250元/吨和元/吨办理。2008年地震后,建材大幅度涨价,水泥和钢材实际购买价远高于合同约定的结算价,据市升管局账务反映其采购价与合同约定的结算价之间有材料价差元;其二、近年来,因为电价调整形成用电价差元;其三、工程造价审计时有绿化工程费用元未计入其中。以上三项合计元在财务决算审计时一并计入了投资完成额。
(二)市升管局在报送我局审计的财务决算报表“其他待摊投资支出”预列支了工程竣工验收费用元,其中渠系清淤及维修费用元,资料整编费用元,验收工作经费元。审计组提请市财政局同意后将该费用计入了投资总额,待实际发生后,市升管局应将相关原始票据补送我局审计,根据审计情况再进行相应的决算结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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