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才安居资格认定办法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认定标准:

(一)A类人才

方向一:符合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A类标准且在成都高新区创新创业的人才。方向二:曾在世界500强企业担任高级副总裁及以上高管且在成都高新区创办企业的人才(持股比例不低于5%)。方向三:成都高新区认定的平台生态型龙头企业、独角兽企业的创始人(持股比例不低于5%)。方向四:在高新区自主创业,为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年度研发经费投入1亿元以上或年纳税2亿元以上或年度销售收入30亿元以上或年度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创始人和核心管理人员。

(二)B类人才:方向一:符合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B类标准且在成都高新区创新创业的人才。方向二:在全球排名前200名高校、国内双一流高校担任教授或研究员,且在成都高新区创办企业的人才(持股比例不低于5%)。方向三:成都高新区认定的瞪羚企业或已上市(不含新三板)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创始人(持股比例不低于5%)。

(三)C类人才:方向一:符合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C类标准且在成都高新区创新创业的人才。方向二:经认定的种子期雏鹰企业、高层次“四派人才”企业和从成都高新区申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创始人(持股比例不低于5%)。

(四)D类人才:方向一:符合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D类标准且在成都高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才。方向二: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入库企业的创始人(持股比例不低于5%)。方向三:在未来科技城、国际生物城、高新西区范围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才。

法律依据:《成都市人才安居资格认定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认定对象是指申请我市提供的人才公寓、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及人才安居货币补贴的高端人才、骨干人才。符合区(市)县政策规定的其他高端人才、骨干人才、特殊人才由各区(市)县细化认定标准和明确责任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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