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8〕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号)有关精神,
财政部、教育部决定自2018年起,对中央部门所属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学生,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代偿暂行办法: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七条 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
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根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规定,自2009年起,国家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因此,在农村中小学担任
特岗教师,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