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管理办法

土地登记管理办法

土地登记管理办法主要包括:
1、对土地登记、宗地等有关概念进行了明确;
2、对土地登记进行了重新分类,土地登记分为“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其他登记”。
土地产权制度的完善对于保护土地财产权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乃至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具有重要的影响力。土地登记工作已经具备了相当的工作基础,建立了完整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程,健全了各级登记机构,土地登记覆盖率大幅提高,为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产权保障作用。进一步发挥土地登记在产权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创造有利条件,为中国人的土地财产保护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申请土地登记具体包括:
1、土地总登记;
2、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
3、因继承或者遗赠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
4、因人民政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而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
5、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而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
6、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
7、名称、地址或者用途变更登记;
8、土地权利证书的补发或者换发;
9、其他依照规定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

法律依据
《土地登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条 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但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的土地,应当报土地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办理土地登记。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土地,按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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