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我国A公司向加拿大B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是4月份装运。B公司于4月10日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此证按《UCP500》规定办理。证内规定:装运期不得晚于4月15日。此时我方已来不及办理租船订舱,立即要求B公司将装运期延至5月15日。随后B公司来电称:统一展延船期,有效期顺延一个月。我A公司于5月10日装船,提单签发日为5月10日,并于5月14日将全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交银行办理议付。试问:我国A公司能否顺利结汇?为什么?

A公司不能顺利结汇——因为,信用证的最迟装运期和有效期的展期,必须经过开证行的修改为准,即信用证的展期必须是开证行以信用证修改的方式为准,即必须得到开证行的具体修改电文为准,开证申请人的允诺不构成对信用证的修改。而本案例中A公司没有得到开证行的正式修改通知,而是单凭开证申请人的电文就做了迟期装运,因此必然构成对信用证的不符点交单。所以,A公司因为没有按照原信用证的装期装运,因此,构成交单不符,而势必遭到开证行的拒付。

所以,A公司不能够顺利收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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