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助类问题 求会计高手解答

⑴ 2010年1月1日,A企业开始一项与环保有 关的专利技术的研究,同时申请800万元的政府 补助,1月10日,得到政府批准并收到拨款400 万元;
3月1日,支出300万元用于开发该项无 形资产所耗费的材料、人工等资本化支出。 2011年2月2日,又收到财政拨款400万元;4月
4日支出400万元用于材料、人工、注册等资本 化支出。该项目于2011年底完成,同日,发生 的培训等费用化支出50万元。形成的专利技术
使用年限为5年,按直线法摊销。到2014年末, 该项无形资产的评估值为0。

⑵2011年3月3日,A企业收到一笔用于补偿 2010年已发生的相关费用60万元。 ?
⑶2011年4月9日,A企业收到一笔用于补偿 同年2月份的费用支出的消费税返还70万元。 ? 要求:写出所有 ? (1)与该项长期资产形成、使用及处置等相
关的会计分录。 ? (2)与该项“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有关 的会计分录。(假设都按年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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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一点麻烦

从理论上讲,政府补助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收益法与资本法。所谓收益法是将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收益或递延收益;所谓资本法是将政府补助计入所有者权益。收益法又有两种具体方法:总额法与净额法。总额法是在确认政府补助时,将其全额确认为收益,而不是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余额或者费用的扣减。净额法是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对相关资产账面余额或者所补偿费用的扣减。政府补助准则要求采用的是收益法中的总额法,以便更真实、完整地反映政府补助的相关信息。
  一、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1)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在其补偿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发生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即:
  ①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②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2)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取得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应收金额计量,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或“递延收益”)科目。
  (3)不确定的或者在非日常活动中取得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或“递延收益”)科目。涉及按期分摊递延收益的,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企业取得针对综合性项目的政府补助,需要将其分解为与资产相关的部分和与收益相关的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将政府补助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视情况不同计入当期损益,或者在项目期内分期确认为当期收益。
  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全额确认为当期收益,应当随着相关资产的使用逐渐计入以后各期的收益。也就是说,这类补助应当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自相关资产可供使用时起,在该项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通常为货币性资产形式,企业应当在实际收到款项时,按照到账的实际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将政府补助用
于购建长期资产时,相关长期资产的购建与企业正常的资产购建或研发处理一致,通过“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归集,完成后转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
自相关长期资产可供使用时起,在相关资产计提折旧或摊销时,按照长期资产的预计使用期限,将递延收益平均分摊转入当期损益,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
“营业外收入”科目。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时或结束前被处置(出售、转让、报废等),尚未分摊的递延收益余额应当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收益,不再予
以递延。
  在很少的情况下,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也
可能表现为政府向企业无偿划拨长期非货币性资产,应当在实际取得资产并办妥相关受让手续时按照其公允价值确认和计量,如该资产相关凭证上注明的价值与公允
价值差异不大的,应当以有关凭证中注明的价值作为公允价值;如没有注明价值或者注明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较大、但有活跃市场的,应当根据有确凿证据表明的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作为公允价值。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1元)计量。
  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首先同时确认一项资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和递延收益,然后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摊递延收益,计入当期收益。但是,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在取得时计入当期损益。
  附件:
  1、什么是名义金额(即1人民币元)计量?
  有些东西的价值无法衡量,记账时以"1"为单位,记账.
  例如,国家拨付某个天然资源给某单位,由于无法衡量其价值,这个单位账务处理:
  借:某资产              1
    贷:实收资本-国家           1
  2、政府财政补贴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答:可以不交企业所得税的财政补贴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包括:
  ①企业收到的财政补贴、税收返还、出口退税等财政性资金;
  (财政补贴是指国家财政为了实现特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目标,向企业或个人提供的一种补偿。主要是在一定时期内对生产或经营某些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的企业或因提高商品销售价格而给予企业和消费者的经济补偿。它是国家财政通过对分配的干预,调节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一种手段,目的是为了支持生产发展,调节供求关系,稳定市场物价,维护生产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利益。)
  ②主体为各级政府、对象为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③内容为纳入预算的财政资金。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3)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3、政府补助的返还问题
  第九条 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二)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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