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包如何开具发票和征税

如题所述

建筑分包工程以分包工程收入额为营业额,由分包人纳税;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不论是总承包还是分包工程,统一由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管。

分包人向总承包人收取分包工程款时要到当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并完税,总承包人向兴建单位收取全额工程款时凭分包人开出的发票作为分包工程已完税的依据进行抵减,余额征税。税务机关在开出全额发票时应在发票存根联上注明分包工程开出发票金额和字轨号码。

扩展资料

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施工项目结构复杂、规模较大,很难做到一次设计到位,设计变更十分频繁;现场突发事件的概率大大增加,各种技术经济签证不可避免。这样,势必增加工程费用支出,提高工程造价。

分包结算设计变更单、现场签证单审批手续不完备,仅有一人签字审批,缺少监督约束机制,缺乏客观真实性。首先,各种变更、签证的签字审批手续应当真实完备。

其签字审批程序必须经施工技术员、施工部经理、项目负责人三方签字齐全并加盖签发部门公章;其次,对于影响较大的变更费用必须有设计部门的变更为依据,同时还要进一步查对施工验收记录,实地勘察设计变更的部位,以此判别设计变更的真伪。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程总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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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7
我公司是一钢结构专业制作、安装企业,从总包方承接200万的钢结构工程,包工包料,我们有生产能力,钢结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按照地方税务有关政策,我们单位要提供80%的增值税发票(钢构件销售),提供20%建筑安装劳务发票,一般打外经证,在工程所在地税务所开票,交纳营业税。但现在碰到一个问题,总包方要求我们全部打外经证,就是要求全部交纳营业税,我们买来的材料进项税没法抵了,不用我们开增值税发票了,这部份账财务上怎么操作呀?这样的话不交增值税,不符合实际的生产情况。为什么总包方会说开给他们的增值税发票没用的,他们抵不了税呢?  从您的上述信息看,您单位自产钢结构并提供安装,按规定,您单位钢结构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总包方要求您单位全部打外经证,全部缴纳营业税,这个是违反税法规定的。  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虚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此税法强调的是要有“销售自产货物”的前提。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上述规定,您单位提供钢结构制作和安装业务,应该分别钢结构和安装劳务征收营业税,根据业务性质,销售钢结构和安装劳务,就钢结构销售开具增值税发票,安装劳务开具营业税发票。  总包方的说法是没有完全理解国家政策,建议和其沟通上述文件的内容,争取达成一致意见。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6
如果征得发包方的同意并签订三方分包合同,由分包的企业直接开发票给发包方并结算工程款;如果没有三方合同,分包方开发票给你,你再开发票给发包方,结算工程款。

对已完成建筑业纳税人认定的单位或个人,其承揽的单项工程项目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或单项工程项目金额在30万元以下但存在分包的,应当办理建筑工程项目登
记。承揽的工程项目属重大工程的,应当先在网站办理项目信息的预登记,并持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工程项目确认登记:
⑴《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信息报备表》;
⑵《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可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复印部分关键页面);
⑶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如:《中标通知书》、《开工报告》等建筑业工程项目证书、《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等。
工程项目总包人应在本级工程项目登记信息生效立档后,再对二级分包项目信息进行预登记。二级分包单位核实确认总包单位所登记的本级工程项目登记信息后,该分包项目信息生效立档。如果分包单位的本级分包项目还存在下一级分包,则由分包单位继续添加下一级分包项目信息;依次类推,不能越级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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