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2015-09-04
1、仲裁庭可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在劳动仲裁程序中,对于权利义务明确、事实清楚的简单争议案件,适用独任仲裁员;
2、非劳动仲裁的仲裁案件中,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三名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没有约定的,由仲裁委主任指定;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三十条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十四条 对于权利义务明确、事实清楚的简单争议案件或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其他争议 案件,仲裁委员会可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并可在庭审程序、案件调查、仲裁文书送达、裁决方式等方面进行简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