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里的劳动派遣工,有被辞退的风险吗?

如题所述

你需要先理清楚的3方关系,用工单位(国企)、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你(劳动者);由于你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那么你实际上是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你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国企)去上班,国企只是你的用工单位,在劳动合同法里,你们并不是劳动关系。如果你被辞退的话,也不是由国企来辞退的,一般的流程是国企会把你退回给劳务公司,如果是劳务公司无理由辞退你,你要提出的仲裁对象是劳务公司。

你的问题是当初可能因为什么理由,你被骗到所谓的国企,但签订的是劳务派遣合同,这是你入的第一个坑,一旦签订了合同,就是白纸黑字的证据。要转为正式的国企员工,那么就先要和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然后再跟国企签订合同,但这个时候往往是被动的。

现在是建议你找劳务公司进行调解,因为你们是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约束的也是你们双方。如果劳务公司为你调解其中关系,继续在国企上班,或是劳务公司给你派遣其他的工作单位(前提是你同意),又或者你和劳务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如果是涉及无理由辞退的,要根据法律核算相应的经济补偿;总有解决的办法,关键是要看自己的选择。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你的描述,你并没有存在以上这些情形,用人单位没有理由辞退你。

所以建议你保存这些证据,不要主动辞职,如果用人单位解雇你,那么是需要对你进行经济赔偿的。

根据劳动法律的规定,除非出现《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比如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之类的,劳务派遣公司与派遣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派遣员工支付经济补偿。(俗话说的N)

解除合同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的,还应给你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也就是N+1)

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额是按劳务派遣工的工作年限计算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另外,如果在不属于法律允许解除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强行无理解除劳动关系的,必须支付2倍的经济补偿金(俗话说的2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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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2-22
有的,其实无论是干什么工作都有这样的风险,所以大家在工作的时候还是需要认真努力,时刻谨慎的。
第2个回答  2021-02-22
有。比如我表姐,她就是劳动派遣工,常常跟我说压力很大,随时有辞退的风险。
第3个回答  2022-06-28
【法律分析】:劳务派遣不可以随时被辞退,但是有以下情况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等。可以很明确的看到劳务派遣工的劳动关系在劳务派遣公司,事业单位应当和劳务派遣工的公司协商,将其调离该单位而没有权利辞退派遣工。如果违法辞退,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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