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社会办医、个体行医暂行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以国有医疗机构为主体,以集体、个体办医为补充的办医新格局,整顿滥办医、办医乱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闻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的《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凡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办医、个体行医的,均适用本《暂行规定》,凡社会办医、个体行医必须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证。
  (一)社会办医是指:由社会医务人员自愿组合集资或其它经济实体合资兴办的医院、门诊部、诊所(医疗所、卫生所);各级地方卫生部门隶属管辖的全民医疗机构及厂矿、学校、机关、团体和部队等医疗卫生单位的离休、退职、停薪留职医务人员联合兴办的医疗机构;对内服务并向社会开放的卫生所、医院外设的医疗机构;对内服务并向社会开放的卫生所、医院外设的医疗点等。
  (二)个体行医是指:医务人员个人独立开办的各类诊所;医务人员个人投资办的私营医院、门诊部。第二章 执业资格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有本市常住户口,可在市区内开业行医:
  (一)凡获得国家认可的高等医学院校毕业文凭,在国家或集体医疗机构连续从事本专业3年以上的离退休者;
  (二)取得医师、中医师、蒙医师资格后,在国家或集体医疗机构中连续从事本专业3年以上的离退休者;
  (三)从师、祖传、自学成才从事针灸、按摩、正骨、镶牙、医疗美容等医疗业务工作连续5年以上并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考试合格或获得医师资格的。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可在旗县区所在地开业行医:
  (一)凡获得国家认可的中等卫生学校毕业文凭,在国家或集体医疗单位连续从事本专业5年以上者;
  (二)取得医士、中医士、蒙医士等资格后,在国家或集体医疗单位连续从事本专业5年以上离退休者;
  (三)从师、祖传、自学成才从事针灸、按摩、正骨、镶牙等医疗业务工作连续5年以上并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考试合格或获得医士资格的。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农村开业行医:
  (一)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已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乡付医生;
  (二)具备城镇开业行医资格,当地农村需要的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镇医务人员;
  (三)获得国家认可的高、中等医学院校毕业文凭,有临床实践2年以上者。第六条 社会办医和个体行医的执业场所条件(系指医用房、人员、器械等):
  (一)执行西医业务的诊所
  1、医疗执业场所总面积不少于40㎡,必设诊断室、药房、治疗处置注射室;
  2、西药调剂专业人员和护理专业人员各一名;
  3、必备药品柜、高压灭菌器、紫外线灯、污桶等。
  (二)执行中医业务的诊所
  1、医疗执业场所总面积不少于30㎡,必设诊断室、药房;
  2、中药调剂专业人员一名;
  3、专用中药药品柜等;
  4、中医诊所的中医药治疗率不得低于85%。
  (三)开办联合医院的要参照医院分级管理条件办医
  1、正规床不得少于20张,房屋总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60㎡,病房实用面积每张床不得少于4㎡。诊室必须与居室分开,观察室、注射室、药房相互分开。
  2、按1:1人员配备,应配副主任医师1人,主医师2人,医师4人,护士(师)6人,以及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医技人员。
  3、机械装备标准按医院分级管理要求标准执行。
  (四)开办联合诊所
  1、医疗执业场所总面积不少于45㎡,设诊断室、药房、治疗处置注射室及必要的非临床科室用房,不设正规床,可设观察床2张,每床实用面积不少于3.5m2。
  2、人员配备:医师2人,护士(师)和药剂师(士)各1人,医技科室要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按有关规定装备与开展医疗业务相适应必备的医疗器械。
  开办个体和联合专科医院、门诊部,诊所要参照以上规定执行。第三章 执业条件审批第七条 社会办医和个体行医应提供下列与之有关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医疗用房面积及使用设计平面图,房产证书或租赁协议书;
  (二)当地正式户口(身份证)、离退休证书和无业证明;
  (三)毕业证书职称或考试合格证书,体格检查表,从事医疗业务工作年限证明;
  (四)医疗机构规章制度,流动资金和医疗设备情况。
  各旗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申请后,要派专人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础知识和操作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者当场通知,说明原因。审核同意后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核准,方可执业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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