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公司没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要赔偿吗?怎么赔偿?

想请问下我在一个集团公司中的A公司于2010年签的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在2011年9月份通知我转入另一家公司(也是一个集团公司,简称B公司),之后至今没有再签新的合同和补充协议,工作地点和岗位一直没变,现在公司要搬迁到另一个区还在本市行政区内,请问这种情况公司算没有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吗?公司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要求公司赔偿吗?

是要赔偿的!
《劳动法实施细则》对这方面规定如下:
 2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第2个月到第12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从第十二个月开始,视为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再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24、劳动者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工超过一个月后双方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即使每用支付了二倍工资,也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应按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则须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补签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期限应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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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2-16
你好,根据你的情况,你进入B公司后B公司并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应自用工之日起第二个月计算双倍工资,但双倍工资的期限已经超过仲裁申请时效,因此很难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赔偿;你和B公司之间已经形成事实的劳动关系,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搬迁的,不同意搬迁的情况下,不存在经济补偿金的可能;建议你考虑以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其按照你进入A公司开始计算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第2个回答  2019-11-16
根据你的描述,未必能认定为未签订劳动合同。因为你的工作地点和岗位都没变,只是转入同一集团下的另一家公司,而且你已经与A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在你转入B公司前,已经与A公司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并向你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你再转入B公司,那么这时可认定B公司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的工资,否则你的诉求未必会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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