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了军残和评评地方残疾冲突吗

如题所述

残疾军人评定等级是依据针对军人特点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而对方残联对于残疾人的评定标准《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前者为1-10级(由重到轻),后者是1-4级;前者六级以上就是重残疾的,后者二级以上才是重残人员。这里就有冲突了。但是民政部发布了残疾军人享受同等残疾人待遇后,部分省市是予以了“双证制”套用的。而有的省市残联就是对于残疾军人要依据《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评定后才与发给《残疾人证》的。
由此又有各种冲突发生了:
1、比如我的因战五级残疾军人受伤位置在于脊椎嵌入弹片(留滞30多年了),膝盖关节炸伤髌骨(还不是评残依据伤源),那么依据地方标准的要有“双下肢相差5公分)
才是最轻的四级残疾人的,我也只有望尘莫及了。
2、我的战友被越南鬼子用我国支援的高射机枪射穿小腹后,经过抢救切除1/2小肠的六级残疾军人,其要得到对方残联的证件的,那就是没有依据的。
3、《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十级残疾军人评定条款中,只要除拇指外的任何手指末节关节断离的,就是十级残疾军人;而对方评定标准根本就没类似的条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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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5-17
求大神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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