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试行)》
第九条 申请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向住所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
(三)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
第十条对申请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核对强制性认证信息,审查提交的材料,核查车辆,对符合登记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通过全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登记,生成电子行驶证供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自主查询,并当场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
扩展资料
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试行)》
第三章 转移登记
第十三条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现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的,应当自车辆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移登记。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前,原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四条 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原所有人及现所有人身份证明、电动自行车转让协议,并交验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审查提交的材料,核查车辆,当场办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改变电动自行车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二)电动自行车原所有人、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等信息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四章 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注销:
(一)电动自行车遗失、灭失的;
(二)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三)电动自行车报废、以旧换新或不再使用的;
(四)电动自行车迁往省外的。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被依法撤销的,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注销。
第十七条 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所有人身份证明、注销情况说明,交回电动自行车号牌;电动自行车号牌遗失、灭失的,还应当提交号牌遗失、灭失情况说明。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注销登记申请后,应当审查提交的材料,符合注销条件且材料齐全有效的,当场办理,收回电动自行车号牌。
参考资料来源:泰州市人民政府-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