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个私人的旅店做前台,是个小店,来的时候没有签订合同,都是随招随上班的,

我们每个月10号发工资,就相当于每个月压10天的工资,但是老板后来又说每个月从发下来的工资里再另外扣300块,说是年底发, 最近辞职了,老板又说这个另外压的300块到明年再发,意思是做满一年以后的第二年再给,做不满的一年的这每个月另外压的300块就不给了,如果这个工资老板真的说不给了我怎么办

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当事人辞职时要求经济补偿。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或申请劳动仲裁等等。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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