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除名职工"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问题

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
视同缴费的工龄可以连续计算吗?

详细情况如下:
1977年6月参加工作,1984年10月被除名,1985年12月回原工厂继续工作.
现在办理退休手续,9请问工龄如何计算?
是30年呢?还是23年呢?

由于全国94年才开始实行缴纳养老保险,所以之前的工龄是按照"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与"工龄计算"不同吧?
那除名职工的视同缴费年限是否可以连续计算?
请附上详细的法律依据..谢谢

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应该从1977年6月计算,至94年,这期间为视同缴费年限.

用1994年1月减去1977年6月等于16年6个月,
再减去除名期间的1年2个月,视同缴费年限应该为15年4个月.

工龄计算应该从1977后6月至2009年1月退休时的时间断,减去除名的1年2个月,就是工龄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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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11-01
从保护劳动者利益的角度出发,你1977年到1994年期间,都应该属于视同缴费年限。再加上你1994年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这些年限,就是你办理领取养老金合法权益的依据。
第2个回答  2009-01-31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规定“由于违反劳动纪律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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