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计生问题

我是广东省连南县少数民族,我的单位是集体所有制,不属于县级以上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安排工作,但夫妻双方是城镇居民,生育了一个女孩,请问我们可以再申请生育一个孩子吗?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六)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按照前款规定对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一)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

  (二)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下同)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

  (三)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人工终止妊娠的;

  (四)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

  (五)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残疾,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

  (六)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

  (七)违反本条例再生育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整个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原属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育龄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从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之日起,四周年内可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本人自愿将户籍迁出居民委员会,在户籍迁移时虽已安排生育但未怀孕的,取消原生育安排。

  农村居民自愿将户籍迁为城镇居民的,除迁入前已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且已怀孕的已婚育龄妇女可以生育外,从户籍迁入之日起,均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第二十二条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聚居在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少数民族夫妻是农村居民的;

  (二)少数民族夫妻一方是农村居民,另一方是城镇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三)夫妻均是农村居民,一方是非少数民族,并在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的;

  所以根据你现在的情况,虽然你们两人都是少数民族,但因为是城镇居民,所以不能再生育。

参考资料:http://www.gdpic.gov.cn/type.aspx?iid=13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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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1-14
可以生第二个不需要间隔4年,目前的计划生育主要针对汉族,少数民族由于历史、文化、社会等问题没有纳入计划生育范畴,如果只生一个的确会有奖励不过各地标准不同。但是独生子女父母在达到一定年龄后政府会每年给予一定补贴(不多)。但是独生子女家庭承担的社会风险较大,而且独生子女相对容易产生一些心理问题。
第2个回答  2009-02-02
不知你是哪个少数民族,如果是人口少的民族,比如珞巴、赫哲等,应该是可以生第二个的。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可以生二个小孩。如果你们夫妻都是独生子女,也是可以生第二个的。
第3个回答  2009-02-01
少数民族可以生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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