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是否带奖金

如题所述

带奖金的。因为带薪休假指的是全部工资,包括奖金。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 (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 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 (二)、 (三)、 (四)、 (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 (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办法执行。

船员的年休假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 “年度”是指公历年度。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休假标准

1、明确职工跳槽要累计工作时间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仅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该条例由于未谈及职工跳槽工作时间如何计算,存在着一些争议。

27日公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对此进行了明确。办法的第四条规定了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视同的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2、跳槽者当年年休假可折算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工作已满12个月。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假如南昌小张在A单位工作了5年,2013年9月1日跳槽到B单位,那么小张2013年在B单位剩余的“日历天数”为122天。按规定,他的年休假天数应为5天。

那么2013年小张的年休假天数应为(122÷365)×5天≈1.67天。由于0.67天不足1整天,因此小张2013年的年休假天数是1天。从第二年起,小张在B单位的休假天数就按《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累计计算。

3、探亲假等不计入年休假

李金华说,实施办法还规定,当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才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如果确实因为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4、未休年休假工资按日工资收入300%支付

根据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而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

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月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但是包括奖金、工资性津贴等。”李金华表示。

5、终止合同未休年假可折算工资

如果和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但是还没有享受到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李金华补充道,如果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是300%日工资。假如小陈在单位工作了3年,可以得到5天的年休假。2013年他和单位解除了合同,解除时小陈2013年在单位工作了200天,

但小陈只享受到1天的年休假,假如他的日工资是100元,那么小陈应得的未休假期间的报酬应为:[(200÷365)×5-1]×100元×3=300元(注:(200÷365)×5-1≈1.74天,0.74天不足1整天,不支付该报酬,故取1天)。

6、工作六年休几天

新规定明确,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至5年、且未出现新规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员工,在原单位休假规定不变的前提下,按照新规定可享受5天的带薪休假;而工作满6年的员工,按照单位原规定依然可享受10天年休假;如果单位休假规定有变动,员工则按照单位的新规定休假。

同时,按照新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的,年休假假期冲抵寒暑假假期。

7、跨年度规定

按照新规定,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但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这里有两层含义:首先,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如上半年请一部分,下半年请一部分,但不能一次性“透支”假期,需要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单位,可能需要有关部门审批,具体规定待细则出台后明确。

关于年度的计算方法,究竟是按照自然年度计算,还是按照员工在单位中的"事实工龄"计算,还需待细则出台后明确。大多数单位会根据自身的行业性质,采取"事实工龄"的计算方法;或是事先在签署的劳动合同中作约定。

8、职工年休假

如果单位确因工作需要,经职工本人同意,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的,该单位除了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当每日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300%的标准给予补偿。具体的日工资标准,专家建议按照现行的加班工资基数的计算方法来制定。

此外,单位既不安排职工享受年休假,又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单位拒不改正的,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或《公务员法》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关于具体处罚标准,专家分析,尽管以前在相关劳动法规中有要求建立带薪休假规定,但处罚细则和标准没有明确过,故具体标准待实施细则出台后方能明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带薪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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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6
有 正常的都有 以下是有关文件: 11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全文发布了《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这几天,沪上工薪一族最热的话题,无疑是“带薪休假”了,办公室里、公交车上、各网站的论坛、MSN在线聊天中,都可以听到、看到这方面的议论。 对于新规定的出台,一些读者有喜有忧——带薪休假时,工资、奖金真的一点也不会少吗?单位原来的公休和新的带薪休假规定有什么区别吗?对于农民工来说,带薪休假是否遥不可及? 与上海现行办法有3个差异 带薪年休假并不是一个全新概念,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自劳动法公布至今,国务院一直没有制定出台具体办法。如今,带薪年休假规定即将出台,这标志着 国休假制度改革迈出了重大一步。 杨浦区人事局副局长殷月梅介绍说,其实,多年以来,上海有一部分单位一直在实施带薪休假制。上海目前沿用的1986年沪委办23号文规定,适用的范围是机关、事业单位。不过,对于企业没有专门规定。 殷月梅表示,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和上海的现行办法相比较,差异还是很大的,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差异。 ■享受年休假的人员范围扩大了,基本达到了劳动者全覆盖。《征求意见稿》的范围是: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 ■对适用人员工作年限的规定也有所不同。现行办法享受休假的对象是参加工作满5年者,《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同一个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另外,现行办法工龄可以累计,新规定为:必须在同一个单位工作1年以上。 ■年休假的天数也有差别。现行办法分为3档:工作满5年-15年:10天;工作满15年-25年:15天;工作满25年以上:20天。《征求意见稿》也分为3档:1年-10年:5天;10年-20年:10天;20年以上15天。这样,有些人员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有所减少。不过,原来年休假里双休日是不补的,现在明确,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内。以年休假15天为例,加上中间的两个双休日,就可以连续休息19天。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规定了对未休年休假的补偿,这给了劳动者一个保障。这也是上海现行办法中没有的。 带薪休假制度需要强制规定 殷月梅认为,带薪年休假,重在“薪”上。《征求意见稿》提出:“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对于每月工资、奖金固定的职工,没有什么问题。然而,对于实行计件制工资或工资奖金与绩效挂钩的单位,怎样保证职工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今后有关部门还应出台细则,加以完善。 最近,人民网推出了“国务院拟出台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您怎么看?”,近半数网友认为带薪休假制度需要强制规定。 截至昨天13时,共有43619人参与了调查,其中认为带薪休假需要强制规定的占48.3%;有31.4%的网友觉得“工作太忙,事太多,有假不能休”;另外,还有一部分网友提出“应具体实施,不要只停留在公文上”,占总票数的15%;5.2%的网友认为“领导不说,自己不敢提出”,该选项获票2272票。 从选票结果来看,职工带薪年休假目前更多的是在“纸上谈兵”,很多职工不是“工作忙,休不了”,就是由于种种顾忌不敢申请应有的权利。可见,出台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十分必要,更要做好监督落实。 怎样保障农民工带薪休假权? 记者了解到,目前,休假制度执行得较好的是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一些外资企业。一些中小企业往往不能保证。关注带薪年休假的,大多是白领。众多在艰苦岗位上工作的农民工,尽管有的已工作了好多年,但带薪年休假离他们很遥远。他们也是劳动者,怎样保障他们的休假权呢? 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陆胤说,农民工可以通过休探亲假来享受带薪年休假。《征求意见稿》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或者探亲假的,年休假假期冲抵寒暑假、探亲假假期。”每年春节,农民工都会返乡过年,以年休假假期冲抵探亲假,便可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这样,广大农民工也能从带薪休假的新规定中受益。 针对工薪一族议论的焦点——带薪休假如果不落实怎么办?陆胤说,《征求意见稿》提供了一个补偿方案,“除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当每日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标准给予补偿。”也就是说,职工如无法休年假的,可以拿到双倍工资。这等于给了劳动者一份额外的福利。这一规定是带有强制性的,如果职工拿不到未休年假的补偿,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人事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补偿金。 陆胤感到,国务院出台新规定的用意是很好的,只是休假假期的标准太过统一,现在有的企业年休假天数已超过了上述标准。因此,新规定应该增加弹性。 【焦点关注】 学生上课期间教师不享受带薪休假 寒暑假就是带薪休假 根据新公布的带薪休假征求意见稿规定,属于事业单位的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员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征求意见稿》还特别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或者探亲假的,年休假假期冲抵寒暑假、探亲假假期”。这就意味着,在职教师无论工作年限有多久,其带薪休假起讫日均限定在寒假和暑假时间段内。 教师工资属全年统筹 教师在学校正常开学的日子里,不得提出带薪休假要求。由于全日制学校的教学活动是实行严格的学期制,因此就要求教师在一个学期段内必须保证工作的连续性,这也是教育行业的职业特点。 昨天有教师就带薪休假问题向本报反映,他们在暑假2个月中没有课时津贴,实际收入损失许多,是打了折扣的“带薪休假”。为此记者咨询了几位区教育局的人事干部和校长,他们说,目前教师的工资奖金属于财政性拨款,人均收入是按年度划拨,比如有的学校教师七、八2个月的收入,是以上半年的平均工资为核定依据的,还有的学校是将全年除国家工资外的其他津贴,平摊到寒暑假外的9个月内发放完毕,所以从全年来看,整体收入并不会减少。 民工学校应同享政策 据记者从市科教工会了解,目前许多教师在寒暑假里要花大量时间用于备课和家访,而这样的劳动该如何计算进他们应得的收入中,已经引起了有关部门的关注。 不少民工子女学校的教师对记者说,他们只有在开学期间才有工资,而一到寒暑假,学校关门,他们的收入也就为零了。目前,本市的许多区县正在逐步将民工子女学校纳入政府管理轨道。如何为这部分教师依法维权,确保他们也能同享带薪休假的政策,应该成为有关职能部门的一个新课题。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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