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上刚听到一件事情很是气愤,请在行的朋友给分析一下。
我有一个朋友因和公司有矛盾辞职不干了,公司却扣除一个月工资不发(2000元),当时有一个中间人(公司以前的合伙人)出面调解,意思就是说算了,出于给中间人面子,不想断了与中间人的交情,便息事宁人。当天算是话都说清楚了,也办好了离职。
可今天有意外发生了,公司竟然扬言要告我朋友!说他挪用公款!
因为他是公司工程师,在公司2年多是负责安装,售后和维修工作。按公司规定是要他签名领配件的,等安装好了,店里付钱,然后到财务交钱。
可是现在问题出来了,公司讲他从店里收的钱没有交到财务,而当初交钱的时候,公司也没让签字说明已收到货款。
公司财务一直很混乱,有些货款是先签单一个月后才付钱,直接付公司的,还有些是老板自己答应赠送的,现在全部都算在他身上。
这是一个家族型公司,财务,库管都是自己亲戚在做,公司说帐上有问题,那别人也看不到。
所以问问专业人士,像这样的情况应如何处理。
还有给公司交货款的时候,公司没让交款人签字说明已收到货款。这要怎么证明已交了钱呢?
随便了解一下挪用公款会有怎样的法律责任,谢谢。
可是现在并不知道,他们讲的“挪用公款“是多少钱?而且帐目都是自家人在做,动手脚应该是很容易的。财务上没有规定签字收款,这样能不能说明制度上是有问题?法律上有没有规定公司必须要有这方面的规定,一定要收款签字?
现在是公司对内宣称要告,不知道他们想做到什么程度,扣了钱还要诬蔑人。以前公司的人不想做了,公司不同意辞职,同事等不及走掉了,公司就发个通告开除,扣除工资和提成。按规定员工提成第二个月才能算出来,可是提成是三个月才发一次,后来又改成四个月,所以好多同事提成最后就是算的不清楚的。公司这样做是不是也有问题呢?
虽然说可以请律师,会计查帐,但对一个在外打工的人来说,是要付一笔不小的钱。现在公司并没有真的起诉,只是对外这样说,目前来说应该做些什么工作呢?请大家帮帮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