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丈夫去世后,我才发现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以我丈夫为被保险人自己为投保人和受益人投保了一份祥和保险。此保险是一份已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签字不是我丈夫的。是业务员代签的。于是我找到保险公司,主张合同无效,但是保险公司置之不理。于是我起诉到法院,以“受益人没有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为由,否定受益人”,但是法院说我不是利害关系人。我认为我丈夫是在我们婚姻存续期间死亡的,如果否定了受益人,我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但是法院又驳回了我的起诉。我在想这个案子还有没有上诉的必要吗?难道这样做就没有办法处理了吗?希望明白的朋友指点高招吧,帮帮我我吧,十分感谢
我不想要这份保险金,但是我感觉太气愤,难道保险公司的职员就可以为所欲为吗?保险公司是为谁开的,为什么经常看到不是被保险人签字的保险合同,好多都是无效的,难道就是因为他们不是保险公司的职员吗,这样保险公司的效益就会好吗?什么时候,保险法才有效呀,合同法才有效呀,可能是社会上本来就没有法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