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交易是什么意思呢

如题所述

关联交易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是公司运作中经常出现的,但很容易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交易。关联方包括了自然人和法人,主要指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他们的家属和他们所控制的公司。
关联交易涉及到财务监督信息披露、少数股东权益保护等一系列问题。关联交易有可能使交易的价格、方式等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的情况,形成对股东或者部分股东权益的侵犯,也容易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法律禁止不公正关联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联交易主要有以下四个特征:
第一、关联交易的主体具有不平等性。关联交易是发生在公司和关联方之间,交易一方对另一方有控制权或者重大影响。双方实际上处于不平等的法律地位,所以公司与关联方可能恶意串通,利用关联交易行为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或者一方利用优势地位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第二、关联交易的形式具有广泛性。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有以下形式:购买或者销售商品、购买或者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关联方之间相互提供或者接受劳务、担保、提供资金、租赁、代理、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达成许可协议、代表企业或者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给关键管理人员支付薪酬。
第三、公司关联交易存在着公司内部的利益冲突。一方面无论是公司的控股股东,还是董事、高管都对公司以及全体股东负有忠诚义务。另一方面在关联交易中面临着是超越公司利益以取得自身利益,还是履行对公司的忠诚义务的利益选择。
第四、关联交易的后果具有双重性。关联交易既可能是公平公正的,也可能是不公平、不公正的。由于利益冲突因素和控制因素的存在,关联交易中客观上存在着不公平的风险,有可能造成对公司利益的侵害和对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侵害。
关联交易对公司存在着以下不利的影响:
首先,关联交易可能会增加公司的经营风险,使公司陷入财务困境,比如说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会给公司带来潜在的财务风险,如果和关联方进行不等价交易会降低公司的利润。
其次,影响公司独立经营能力,抗外部风险能力下降,过多的关联交易会降低公司的竞争能力和独立性,使得公司过分依赖关联方。
最后,大量关联交易的发生会对公司的形象产生负面影响,使潜在的客户减少,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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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8-19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关联方交易是一种独特的交易形式,具有两面性的特征,具体表现在:从制度经济学角度看,与遵循市场竞争原则的独立交易相比较,关联方之间进行交易的信息成本、监督成本和管理成本要少,交易成本可得到节约,故关联方交易可作为公司集团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基本手段;从法律角度看,关联方交易的双方尽管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在事实上却不平等,关联人在利己动机的诱导下,往往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使关联方交易违背了等价有偿的商业条款,导致不公平、不公正的关联方交易的发生,进而损害了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国内现状
在我国,关联方交易广泛地存在于上市公司的日常业务经营活动中,而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进行的关联交易更有其深刻的根源。我国的股票市场是因经济体制改革而设立,因国企改革而得到发展。它的设计和组建并不是按照欧美国家那样完全以市场化的方式进行,而是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和行政控制的色彩,融资是企业改制上市的主要目的。这就导致原有企业单纯为了上市融资而实行股份制,制度改造和机制转换不彻底,仅仅停留在表面和形式上,造成了大量的控股股东和上市公司之间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的产生。这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相当普遍。并且,国有股和法人股均为非流通股,造成非流通股本比重过大,使得国有资产大量沉淀。同时,国有股股权行使的固化,使得国有产权配置难以变动,违背了“同股同权”的原则。而股权行使的主要途径不外乎两种方式:一是直接介入公司内部,参与运作;二是在股票市场中出售股票,”用脚投票”,从外部影响公司的决策和运转。对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来说,国有股的非流通性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他们获取与社会公众股股东相同的收益机会。因此,这些控股股东行使股权的途径主要集中到对上市公司事务的介入和干预上来,并通过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获取收益。
第二,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很不完善,股东大会实际操纵在大股东手中,中小股东的利益难以在公司的决策和实际运作中体现。董事会由大股东和内部人控制的现象较为严重,监事会实际上只是一个受到董事会控制的议事机构,独立董事数量很少,难以对董事会进行约束。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有可能利用手中的控制权为自身谋取最大化的利益,使得企业经营行为更多地呈现非市场化。
第三,在这种不彻底的改制下形成的上市公司,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并不是真正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实体。由于在改组上市过程中大量采用了“剥离”和“分立”的形式,导致一些上市公司对控股股东存在着较大的经济依赖性,他们之间进行的关联方交易是难以避免的。以济南轻骑为例,它是由轻骑集团的三个产品生产车间改组上市的,自1993年底改制上市后直到2000年的7年里,上市公司都没有尝试建立独立的材料供应与产品销售网络,而一直依赖集团公司,并且没有独立的研发能力,实质上仍然是一个摩托车和发动机生产车间。加之在“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和不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的作用下,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完全控制在控股股东手中,也丧失了公司的独立人格。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由于我国股票市场中股权融资制度、融资机制、融资程序的错位而导致的上市公司制度改造和机制转换的不彻底,是引发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产生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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