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待遇是否一致,应根据当事人的户口所在地而定:
1、在当事人的户口所在地就是户口原籍地(老家),并且属于当地的农业户口的前提下,当事人与其他村民的待遇是一样的;
2、否则,当事人就不属于户口原籍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不能享受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集体利益分配);
3、当事人可以结合本人的实际情况,事先咨询当地的村主任等,具体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五条 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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