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生产安全事故所致的赔偿责任,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吗?

如题所述

某钢管厂成立于2008年,近些年由于吊装设备操作平台老化,存在安全隐患,但由于当前钢铁行业不景气,吊装设备更新提案暂时被搁置。2015年2月,在三号车间吊装一批钢管时,中途出现吊装操作失灵现象,使起吊的钢管与吊车旁的承重石柱子相撞,导致钢管脱落,造成吊装指挥人员李师傅受重伤。钢管厂负责人立即组织了救援,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给了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责任人等立即赶往了事故现场。后,李师傅的爱人向钢管厂提起了损害赔偿诉讼,经开庭审理,法庭支持了李师傅爱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但是钢管厂相关负责人接到判决书后,仍然拒绝履行赔偿义务,李师傅的爱人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吗?

钢管厂相关负责人接到判决书后,拒绝履行赔偿义务,李师傅的爱人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因此,案例中李师傅的爱人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法院判决书一经生效确定,相关义务人就应该自动全面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方式,以国家强制的力量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充分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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