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条件

如题所述

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条件: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终止竞业限制条款的;
2、竞业限制条款超过二年期限的,应当视为终止等法律规定的情形;
3、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4、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竞业限制协议的补偿规定:
1、如果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协议的,单位每个月应该给补偿:
(1)具体的支付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
(2)如果双方未约定经济补偿的,但劳动者仍然履行义务的,能够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3)竞业限制补偿金适用一般的劳动仲裁时效,一般是一年的仲裁时效,但是在实际执行中,由于有些劳动争议案件的情况很复杂,劳动者难以在六十日内申请仲裁,往往因为超过了仲裁时效而得不到法律保护;
(4)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如果劳动者没有遵守竞业限制协议的,单位每个月的补偿可以不给。
综上所述,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条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终止竞业限制条款的;竞业限制条款超过二年期限的,应当视为终止等法律规定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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