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安全距离国家标准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500千伏的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是5m;2、220千伏的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是3m;3、110千伏的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是1.5m;4、35千伏的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是1m;5、10千伏的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是0.7m。

与人体的安全距离是1.5M,架空相与相的安全距离是1.8M,正常埋地相与相的距离是0.5M,与地面的距离是2M。安全距离:10KV及以下—— 0.70米 ,20、35KV ——1.00米,66、110KV ——1.50米,220KV ——3.00米,330KV ——4.00米,500KV ——5.00米。10KV电力线路与居民区及工矿企业地区的安全距离为6.5米; 非居民区,但是有行人和车辆通过的安全距离为5.5米; 交通困难地区的安全距离为4.5; 公路路面的安全距离7米; 铁道轨顶的安全距离为7.5米; 通航河道最高水面的安全距离为6米; 不通航的河流、湖泊(冬季水面)的安全距离5米。

法律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十条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154-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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