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任命和决定任命的区别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其一,选举和决定任命的人选职务不同。其二,选举和决定任命人选的提出程序不同,全国人大选举的国家机构的有关组成人员人选的候选人是由大会主席团提出,地方各级人大选举的国家机构的有关组成人员的人选,主席团可以提出候选人,代表依法联名也可以提候选人。而决定任命的人选是由法定提名人提出,只对由法定提名人提出的候选人表示同意或反对,代表不能另提候选人。其三,选举和决定任命人员的通过程序不同,选举结束后,大会主席团根据候选人得票数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发布公告,公布各项职务当选人的名单,选举的法定程序即告完成。决定任命的人选经法定提名人提名,由主席团提交大会投票或其他表决方式进行表决,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后,由大会主席团宣布通过决定,通过决定后,还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予以任命。至此,决定任命的法定程序才算完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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