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法对停业整顿应遵循什么原则

如题所述

“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是属于行政管理措施,亦称“行为罚”或者“能力罚”。该行政管理措施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所特别规定的一种行政处罚种类。从处罚性质、严重程度、法律后果上看,责令停业整顿基本类似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的暂扣许可证,取消经营资格基本类似于吊销许可证。

根据烟草专卖法律规定,烟草专卖局是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即有权作出准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决定,也可以在后续监管过程中发现被许可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时,有权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比如说:持证人在后续监管的过程中,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或者说持证人在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过程中,未将烟草专卖许可证正本摆放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的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章)第三十条规定等情形时,烟草专卖局就有权对持证人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的法律后果:

持证人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被发证机关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其法律后果是在停业整顿期间不得继续从事烟草制品的零售业务,且在停业整顿期间,违法行为人应当积极进行整改,消除引起停业的因素,纠正违法行为。停业整顿期届满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整改情况作出恢复营业决定或者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一种处罚措施。

注 明:责令停业整顿不属于行政处罚类别,且仅适用于烟草专卖经营业务一项因素,对持证人权利的影响相对较小,其性质和后果基本等同于暂扣许可证。因此,发证机关无需给予当事人听证的权利。

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法律后果:

被许可人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被发证机关取消了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其法律后果是被剥夺了继续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资格。同时,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章)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发证机关依法作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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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11-04
首先,营业执照的发放部门是工商局,停业整顿的执法主体也只能是工商局。

烟草专卖法只针对烟草一种商品,烟草专卖主管部门无权做出停业整顿的处罚。但是专卖执法部门有权界定经营者是否可以合法经营烟草制品。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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