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不能举些事实行为的例子?

如题所述

事实行为的例子:无因管理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侵权行为;违约行为;遗失物的拾得行为;埋藏物的发现行为等。

拓展资料

一、事实行为,“法律行为”的对称。

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不直接决定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直接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机关在管理中,除作出具有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外,其活动大部分属于事实行为,如做出决定前的材料准备行为,作出决定后的实际执行行为等。

按其与行政行为的相关性划分,事实行为可分为程序性行为和非程序性行为;前者与行政行为紧密相联,对行政行为的产生过程和实施过程具有重大影响,常为行政程序法所规范,违法的可导致与其相关的行政行为的撤销;后者不依附于某一行政行为,如对相对人的监督检査行为,也受行政法的规定,在其违法时可能发生行政主体或行政工作人员的责任问题,如赔偿责任,惩戒责任等。

二、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主要区别在于:

(1)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而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

(2)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产生法律后果,法律行为依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

(3)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法律行为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三、对事实行为的认识 --《民法总则》第129条的理解

《民法总则》第129条规定,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权利是民法的核心。依民法总则的规定,我国民法对民事权利取得的依据作了三个层面的规定,主要是民事权利可以依当事人的行为和法律规定事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按传统民法理论,似乎行为和事件已经包括了所有可能的民事权利取得的方式。

从目前来看,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还没有相关的内容,未来司法实践中到底确认哪此为“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为取得民事权利的依据之一,还有待于进一步观察。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民事法律行为最为常见,唯有事实行为较为特殊,有必要作进一步的认识,以期对权利的取得有较为完善的准备。

从学理上讲,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得失变更的各种主客观事由均称为法律事实,因此,法律事实也是民事权利取得的依据。一般认为,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行为又区分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的特点是不具有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的特征(以意思表示为核心)、不包含行为实施者的真实意思或者法律在确定效力时不考虑行为实施者真实意思的行为。事实行为,如侵权行为、非表意行为等,发生民法上的效力包括引起民事权利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并非取决于行为人的意志,而是直接受制于法律的规定。

事实行为不同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地方,在于事实行为没有行为人就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意思,或者法律在确定行为的法律效果时不考虑行为人的意思,而是直接对产生何种效果做出规定。

具体而言,先占、加工、遗失物的拾得、埋藏物的发现、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住所的设定等,均属于此类。依物权法上的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一般而言,侵权行为也属于事实行为。但此,与台湾地区的民法规定不同,台湾地区对民事法律事实还作了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的区分。

学理上虽然有过关于事实行为合法性的讨论,但是主流观点认为,法律区分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划分的标准不是合法与违法,而是行为实施者是否存在意思表示或者法律在确定行为的效果时是否考虑行为实施者的真实意思。因此,只要是没有意思表示或者法律在确定其效果时不考虑行为实施者的真实意思的行为,均为事实行为。至于其在法律的价值判断上是否合法,与构成事实行为无关。

侵权行为不发生行为人追求的、放任的效果,法律也不认可其疏急(没有认识到损害可能会发生)或者轻信(损害不会发生)心态下发生的损害效果,而是直接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事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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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8
  事实行为的例子
  1、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如吃饭、恋爱、逛街等.
  2、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暴力执法将某人打伤,这种打人行为就不是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不会发生行政法上的法律效果,是一种事实行为,只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才产生相关的责任,例如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
  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效果,民事行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而不在于事实构成;
  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分类
  就民法而言,行为区分为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两大类。
  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不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无因管理行为等事实行为。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4
简单的说事实行为就是不以意思表示作为生效条件,用大白话说就是不用讲理的行为,事件本身就能说明事实,直接通过行为下法律定义的行为。

无因管理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以及侵权行为、违约行为、遗失物的拾得行为、埋藏物的发现行为均为事实行为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9-02-18

首先,物权类(拿到获取类):【拾得遗失物,交付,无主动产的先占】

第二,知产类(创造获取类):【合法建造房屋、创作作品】

第三,债权类(行为上实力欠债):【无因管理】

(我说一句,我知道上面的是错的划分。我只是觉得获得权益的方式本质上相似……【不要管我,看例子就好!】)

第4个回答  2010-06-20
按照现行《民法通则》的规定,事实行为分别包括:无因管理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以及侵权行为、违约行为、遗失物的拾得行为、埋藏物的发现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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