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不予受理6个条件

如题所述

一、申请人不具备主体资格。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因申请人主体不适格而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决、决定或通知,且当事人不服并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二、申请人与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若申请人既非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亦非去世职工的法定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其提出的仲裁申请将不予受理。
三、争议内容不在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任何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争议内容,其提出的仲裁申请均不予受理。
四、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若争议不属于提出申请的仲裁委员会管辖,该仲裁申请将不予受理。
五、仲裁申请已超法定时效。若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且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该申请将不予受理。
六、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仲裁申请书应包含申请人及被申请人信息、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证据及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若申请书不符合要求,仲裁申请可能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条,仲裁委员会应对符合特定条件的仲裁申请予以受理,并在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这些条件包括争议属于规定范围、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申请人系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争议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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