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可以自行不加班吗?有懂劳动法的大神给点建议!十分感谢!

本人辞工期间处处遭遇上级针对!所以我他也就不加班了!但是他说不加班扣我正常班工资!给我按旷工处理!请有懂劳动合同法的大神给指导一下我该怎么办?

第1个回答  2019-02-21
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首先必须是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其次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也就是说劳动者若不同意加班有权拒绝。除此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也不是随意的,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个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但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是由于下列情况,劳动者不得拒绝:一是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是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
怀孕7个月以上和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的女职工任何情况下都可以拒绝加班。
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按照以上标准工时制度计发工资待遇的,是计时工资制度。实行计时工资制度的用人单位,其加班工资的支付有着明确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以上规定表明,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才应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而由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依据以上规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2个回答  2019-02-21
按照劳动法,加班需要双方协商同意后才可以,如果你正常时间的班上满了,也就是每天8小时,那么就不可以扣正常工资也不可以算旷工。你要辞工了,只需要提前一个月提交书面辞职信,就可以结算工资走人,如果他们不给工资,或者不配合办手续,那就去劳动仲裁举报和要求仲裁。
第3个回答  2019-02-21
你以交了辞职信,一般是不会主动叫你加班。你自己在正常工作时间外,不想加班是可以的,公司如强迫加班或不加班就按旷工处理,那公司是违法的,可向劳动部门举报投诉,还可以得到公司对你的赔偿。追问

我一个人势单力薄不知道劳动局会不会管这些事!

第4个回答  2019-02-21
无解,中国企业就这样,都有一套系统了,你找劳动局也没用的,该扣的还会扣,还会浪费你时间,熬一熬吧,熬到辞职算了,如果不批你辞职才有理由将他一军!
第5个回答  2019-02-21
根据问题,回答如下:
1. 关键信息语焉不详影响后续判断。2014年初入职上海公司半年后回深圳工作,工作地点究竟在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其他办事机构还是员工自己住所?具体工作场所,直接影响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的判断。此外,岗位职责以及业务流程,同样是确定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的重要因素。并不是说,题主能证明劳动合同期限内在深圳提供劳动,就代表劳动合同履行地一定在深圳。
2. 劳动合同约定地点在上海无疑义。题主说到,今年续签合同上签的原则上工作地点是上海市,社保也都在上海。“ 原则上工作地点是上海市 ”,这种表述,似有主观臆断的倾向。合同上约定地点在上海,那就是上海,完全没有所谓的例外。
3. 突然通知即赴上海工作产生分歧。公司因生产经营上的重大变动,要求当事人服从安排否则以旷工论处且不付任何赔偿。题主获得经济补偿的关键,在于可以举证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是深圳,继而认定公司单方面调整工作地点的行为于法无据。
4. 对文中其他细节描述的补充说明。公司不承担题主从深圳去上海报到的路费,说明公司的管理缺乏人性化,合法但不合理。归还公司物品且进行工作交接是员工的义务,拒不履行且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有权要求赔偿。同时,及时足额发放11月工资是公司应尽的法定义务,与员工是否正常交接没有关联,强行将两者直接挂钩的行为显然违法。
5. 因劳动仲裁申请引发的相关问题。如果可以证实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是深圳,题主既可以向深圳有关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也可以向公司所在地上海有关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当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仲裁机构管辖。反而言之,如果题主不能证实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是深圳,却向深圳市有关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即便得以受理,公司也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就劳动仲裁诉求而言,除了应发未发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外,也可以将从深圳去上海报到的差旅费,以及与交接物品有关的费用,一并列入在内。祝好运!

根据问题,回答如下:
1. 关键信息语焉不详影响后续判断。2014年初入职上海公司半年后回深圳工作,工作地点究竟在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其他办事机构还是员工自己住所?具体工作场所,直接影响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的判断。此外,岗位职责以及业务流程,同样是确定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的重要因素。并不是说,题主能证明劳动合同期限内在深圳提供劳动,就代表劳动合同履行地一定在深圳。
2. 劳动合同约定地点在上海无疑义。题主说到,今年续签合同上签的原则上工作地点是上海市,社保也都在上海。“ 原则上工作地点是上海市 ”,这种表述,似有主观臆断的倾向。合同上约定地点在上海,那就是上海,完全没有所谓的例外。
3. 突然通知即赴上海工作产生分歧。公司因生产经营上的重大变动,要求当事人服从安排否则以旷工论处且不付任何赔偿。题主获得经济补偿的关键,在于可以举证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是深圳,继而认定公司单方面调整工作地点的行为于法无据。
4. 对文中其他细节描述的补充说明。公司不承担题主从深圳去上海报到的路费,说明公司的管理缺乏人性化,合法但不合理。归还公司物品且进行工作交接是员工的义务,拒不履行且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有权要求赔偿。同时,及时足额发放11月工资是公司应尽的法定义务,与员工是否正常交接没有关联,强行将两者直接挂钩的行为显然违法。
5. 因劳动仲裁申请引发的相关问题。如果可以证实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是深圳,题主既可以向深圳有关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也可以向公司所在地上海有关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当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仲裁机构管辖。反而言之,如果题主不能证实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是深圳,却向深圳市有关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即便得以受理,公司也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就劳动仲裁诉求而言,除了应发未发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外,也可以将从深圳去上海报到的差旅费,以及与交接物品有关的费用,一并列入在内。祝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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