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9年9月,肇庆二手车准入标准是国六排放标准。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的通告》:
第一条 2019年7月1日起在我省销售轻型汽车或办理轻型汽车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的应按如下规定执行:
第二点 迁入珠江三角洲区域各地级以上市的在用轻型汽车,应当符合国六排放标准要求。
第三点 迁入非珠江三角洲区域各地级市的在用轻型汽车,经迁入地排放检验,符合迁入地在用车排放标准要求的,可以办理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国家要求淘汰或鼓励淘汰的相关车辆不得跨省或跨地级以上市迁入。
第四点 2023年6月30日前,珠江三角洲区域内在用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可以互迁。
第二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2019年9月30日前可以办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
第二点 2019年6月30日前在外地已办结转出登记手续拟迁入珠江三角洲区域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
扩展资料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中规定: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需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对新车提前执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放标准,并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对珠江三角洲地区以及其他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制定更严格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对新车提前执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放标准的,省人民政府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并采取措施保障相配套的车用燃料的供应,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公布的目录提前公布符合相应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车型。
第十八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
(二)检测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当按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申请计量检定;
(三)出具真实、准确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结果;
(四)实时向当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传递相关检测数据,并接受其监督;
(五)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档案;
(六)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注册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将机动车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
排气污染物不符合注册登记时国家和地方规定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