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于2006年6月15日入职深圳某公司,月薪人民币4000,双方签署了两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6月15日,公司于小王又签定了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8年6月15日到2013年6月14日,2013年6月14日,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终止了与小王的劳动合同
(1)2013年6月14日双方终止劳动合同,公司是否需要张小王支付经济补偿金,如何支付,法律依据是什么?
(2)如果2013年5月30日公司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小王不同意,公司不许小王上班并办理了退工手续,小王也没去上班,该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