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案例

小王于2006年6月15日入职深圳某公司,月薪人民币4000,双方签署了两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6月15日,公司于小王又签定了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8年6月15日到2013年6月14日,2013年6月14日,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终止了与小王的劳动合同
(1)2013年6月14日双方终止劳动合同,公司是否需要张小王支付经济补偿金,如何支付,法律依据是什么?
(2)如果2013年5月30日公司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小王不同意,公司不许小王上班并办理了退工手续,小王也没去上班,该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是什么

1、企业处理是正确的,因为根据《劳动法》第25条之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王某连续旷工28天,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企业完全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仲裁委员会不应接受企业变更退工理由的请求,因为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41条第2款之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另案处理。据估算,在本案中,企业提出变更退工理由时,举证期限肯定已经届满了。
3、本案应首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或不愿调解的,应当裁决驳回申请人(王某维持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法律依据是前述的《劳动法》第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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