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基本方法有哪些?

如题所述

(一)公务员在思想认识上要“为人民服务”

我们党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我们各级公务员应该与党的宗旨保持一致。唯有如此,才能明确作为一名公务员的使命,才能理顺“官与民”的关系,才能摆正“主人与公仆”的地位。

我国受两千多年封建文化的影响,古代的“官管民”思想影响深远。现阶段,在公务员队伍当中,许多人还存有这种想法,认为官就是管理老百姓的,民不能与官斗。所以,实现生活中,经常出现趾高气扬的以官自居者。这种思想的存在割裂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鱼水关系,否定了党和政府存在的根基。

我们党的《党章》和《宪法》中明确指出,党员和公务员是人民的公仆,其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行使手中权力的过程,就是为人民服务、为主人服务的过程。而实际生活中,一些公务员由于背离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没有摆正“主人与公仆”的地位,不是认为自己是人民的公仆,而是认为人民是自己的公仆。这种“身份倒置”错误思想的存在必然导致权力观念错位,进而使“为人民服务”成为空谈。

因此,只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才能明确自己的“身份”,才能理顺“官民”关系,我们各级公务员才能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进而为人民服务好。

(二)公务员在工作理念上要“以人为本”

坚持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我们各级公务员在工作理念上就是要“以人为本”,反映在工作方式上,就是要体恤民情,急民所急,处处为民着想。

要为人民服务,在实际工作中只有以人民群众为中心,站在其立场上,设身处地为其着想,才能更好地理解人民群众,才能体其所难、知其所急、解其所需。这也就要求我们各级公务员在政策设计上要与民谋利,在具体工作上要兢兢业业,在工作态度上要热情谦恭。

近年来,党和政府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是全局层面的“以人为本”;党和政府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惠民富民政策和改进机关工作作风的要求,这是在具体工作中“以人为本”理念的体现。我们作为公务员,我们中多数人所在的是基层单位,基层工作是为人民服务的第一线,也是人民群众认识党和政府的窗口。这就更加要求我们在日常工作中要以人民群众为中心,把人民群众的需要反应到党和政府的政策中,把党和政府的政策落实在人民群众的需要中。

可以说,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是我们各级公务员为人民服务的必然要求,也是服务好人民的一个根本方法。

(三)公务员在工作目标上要“为群众谋利”

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出,中国共产党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我们党和政府的根本目标就是谋取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我们各级公务员,具体到个人身上,虽然我们代表不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但是,只有我们各级公务员每个人都在为人民群众谋利,集合起来,我们的党和政府才能代表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因此,这就要求我们各级公务员在工作目标上要为人民群众谋利。

另外,从公共管理学的角度看,政府是一个公共组织。公共组织的使命就是管理公共事务、谋取公共利益。我们各级公务员作为政府的一个成员,其根本目标也应该是为人民服务为群众谋利。

作为一名公务员,尤其是基层政府公务员,“为群众谋利”的工作目标应该更加明确。基层政府工作的主要内容就是直接与人民群众打交道,可以说每一项工作都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群众利益无小事”,关系人民群众的事情稍有处置不当就会产生恶劣影响,甚至引发群体事件。因此,要成为一名让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为群众谋利”的工作目标必须牢记。

(四)公务员在工作岗位上要“敬业自律”

要做到为人民服务、为人民服务好,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就是要敬业自律,干好工作的同时,保持清正廉洁。

基层工作是国家政策和群众需要的结合点,能否落实好国家政策、解决好群众需要,关键就在基层工作能否做好。因此,在我们各级公务员岗位上就要敬业、勤业,任劳任怨。唯有如此,才能执行好国家政策,把握住民众需求,才能干好工作,受得住委屈,才能更好地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辱使命。

在干好工作的同时,公务员还应该保持廉洁自律、克己奉公。我们各级公务员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行使手中权力的过程就是为人民服务的过程。如果我们各级公务员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把一些资源和机会据为己有,那就与我们各级公务员服务人民的宗旨根本背离,既遭民怨,也遭唾弃,更无从谈起做一名让人民满意的公务员。

(五)公务员在具体行动上要“脚踏实地”

要履行为人民服务的使命,落实到每一项行动上就是要脚踏实地,不好高骛远,也不妄自菲薄。

岗位上的每一项工作都是为人民服务的一个具体表现,我们各级公务员都要认真细致、脚踏实地去干。只有把小事、琐事干好,才能积少成多、集腋成裘,也才能实现“为人民服务”的大事。而且,各种所谓“大事”、“蓝图”都是由一件件小事琐事组成。每个工作岗位都承担着一定的为人民服务的职责,没有好坏高低贵贱之分。对待工作,我们各级公务员也不能好高骛远,妄自菲薄。因此,在日常工作中、在具体行动上要脚踏实地,认真细致干好每一项工作,才能更好地完成为人民服务的使命。

总之,要成为一名让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就要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兢兢业业,廉洁奉公,从本职工作做起,脚踏实地,切实为人民群众谋取利益,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为人民服务这一思想受到了挑战,深刻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为人民服务的统一性就显得十分重要,只有搞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为人民服务的关系,才能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确方向,才能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中坚持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四、解决为人民服务的基本问题,党政部门以及公务员必须解决好哪些问题?

(一)基本前提

这是我们各级公务员把握为人民服务这一命题的关键点,也是我们各级公务员践行“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必须解决的根本性问题。对此,两个前提至关重要:一是精神前提;二是物质前提。

精神前提是必须要有强烈的、主动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具体讲就是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而不是半心半意,三心二意,无心无意或假心假意;就是一切言行都从人民的利益出发,不从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出发,任何时候都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处处为人民谋利益;就是在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时,能够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放在第一位,个人利益服从人民利益,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就是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相信人民群众、尊重人民群众、依靠人民群众。

物质前提是具备一定的为人民服务的能力、水平和素质,而且这种服务人民的本领能够经得住时间和实践的考验。

在保证上述两个前提的基础上,只要我们各级公务员坚持认认真真学习、扎扎实实做事、干干净净做人,为人民服务自然而然就会成为整个社会一道最美丽的风景线。当然,我们各级公务员必须认识到,执政党践行为人民服务的示范作用对整个社会形成“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的氛围至关重要。

对于我们各级公务员来说,实践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就要坚持把“代表我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我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我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坚持把“办多数人受益的事、办群众最急需的事、办长远起作用的事、办能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事、办力所能及的事”作为为人民服务的基本原则。

对于整个社会来说,为人民服务没有固定不变的内容和形式,“与时俱进”应当成为我们每一个公务员为人民服务的座右铭

(二)“全心全意”的问题

如果说为人民是个质的问题,而全心全意是个量的问题,虽然是个量的问题,但关键是为人民服务的彻底性问题。

毛泽东说一种是全心全意,一种半心半意,一种是三心二意,大概还存在一种虚情假意,虚情假意不是真实的不可告人卑鄙目的。三心二意,是为人民服务不坚定,不彻底。毛泽东主张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要有私心杂念。

全心全意是一种大公无私的奉献精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就是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道德情操。共产党人都要达到这种理想境界,要求每个人必须这样去努力。因此,毛泽东说,一个人能力有大有小,但只要有了这种道德精神,就是一个有道德的人。从这方面来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主要道德要求,首先是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其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求勇于牺牲、无私奉献。

为人民服务本质上就是为人民谋利益,牺牲个人的利益。而为人民谋利益,无非是向自然开战,进行生产斗争,但是生产斗争中存在着种种困难,人们不仅要付出辛勤劳动,而且完全有献出自身生命的可能。而为人民服务,就是不怕牺牲,不惜为人民流血流汗。

另一方面,为人民服务就要和社会作斗争。阶级斗争就是各阶级利益的斗争,为了人民的利益,必然要和剥削阶级发生利益冲突。这样,敌对利益集团必然为了自己利益而斗争,因为,在阶级斗争中,尤其在战争中,牺牲是不可避免的。

在革命战争年代里,无数革命先烈为了人民的解放事业献出了宝贵的生命。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不少人正在为了大多数的利益在贡献着自己的心血。可见,为人民服务不是一句空话,而是一种勇于牺牲、无私奉献的精神。一个人做点好事并不难,难的是一辈子做好事不做坏事。我们各级公务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就要一辈子做好事,不做坏事,一心一意替人民打算,设身处地为人民着想,丝毫不存自私自利之心。

总而言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一种公而忘私、大公无私的集体主义道德精神。除此以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本身也包含一种民主精神。这同集体主义的价值观是一致的,因为为人民服务,其主体是人民,人民是主人,人民当家作主就是民主,这就是大多数人的统治。

所以,为人民服务就是为大多数服务,集体主义的价值观就是无产阶级民主政治的伦理精神,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是这种伦理精神的主体。可见,为人民服务的精神中的民主精神是更深层的东西,其伦理精神是一种道德要求。

(三)个人利益与为人民服务的关系问题

毛泽东提出为人民服务这个命题,并没有否定正当的个人利益,因为他提出过坚持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统一就包括对个人利益的兼顾。

1945年的《论联合政府》中指出:有些人怀疑中国共产党人不赞成发展个性,不赞成发展私人资本主义,不赞成保护私有财产,其实是不对的。民族压迫和封建压迫残酷地束缚着我国人民的个性发展,束缚着私人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破坏着广大人民的财产。我们主张的新民主主义制度的任务,则正是解除这些束缚和停止这种破坏,保障广大人民能够自由发展其在共同生活中的个性,能够自由发展那些不是“操纵国民生计”而是有益于国民生计的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保障一切正当的私有财产。

为人民服务不能三心二意,不能以追逐个人利益作为行为的出发点,而是要“全身心地”投入到为人民服务的事业中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为人民服务的,不能将二者对立起来。时至今日,在如何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方面,还是存在着不少误区。

(四)服务人民质量的评价机制问题

要做到为人民服务,必然需要服务人员,这样的人员我们习惯上称之为“人民的公仆”。那么谁有权决定使用哪些人为服务员呢?当然应当是被服务者,因为“当家作主”的是人民而不是服务员。

毛泽东说,公仆的权力是人民给的,公务员一定要用这种权力来为人民服务好,当好人民的勤务员;他号召共产党员在政府中成为十分廉洁、不用私人、多做工作、少取报酬的模范。做到勤政、廉政,是党的宗旨在公务员身上的集中体现。

对于服务质量如何评价,我们各级公务员的一切言论和行动究竟对还是不对,不能依自己的主观感觉而定;从认识论的角度,它提出的检验办法是实践标准;从价值观的角度,办法就是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标准。

经过检验,凡对人民群众有利的,就是对的、正确的,就要坚持;反之,则是不对的、错误的,就要改正。

(五)服务人民的处罚体系问题

既然“为人民服务”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写入了党章国法,那么它就是公务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如果不履行或履行不认真,就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

但是,无论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还是《国家公务员法》、《检察官法》、《法官法》或《刑法》,都没有直接将“没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行为作为惩处对象;大量的被规定惩处的行为虽然可理解为“没有履行好为人民服务职责的行为”,但由于法纪一般都规定了“数额较大”或“情节较重”这类处罚起点,因此,从规定上看,法纪条文并没有严格到完全保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现的程度。

比如,一个公务员在上班时间饮酒,如果没有因此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以上的损失,所饮酒又是此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按照党纪,他将受不到处分;按照国法,他也很难受到处分。

而事实上,长期以来党政机关普遍存在着工作作风不良、工作效率低下的问题,更有甚者,许多人员光领工资不上班,人们已见怪不怪了。事实表明,缺乏具体制度保障的原则,是难以化为鲜活的社会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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