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金的重新就业是什么标准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3-05-17

法律主观:

根据《 社会保险法 》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 失业保险金 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对其中“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的理解应注意:失业人员再失业后应 领取失业保险金 的年限应该根据两次失业之间的缴费年限独立计算,但却不能独立享受。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又失业的应将前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剩余期限与再失业后应该享受的期限合并计算。 《社会保险法》第51条规定,应征服兵役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条例》第15条也规定,失业人员应征服兵役的,不再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法律客观:

根据《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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